國家林業局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家林業局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有關問題的復函,林策發〔2009〕122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國家林業局關於劃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有關問題的復函
農林水利
國家林業局
2009-5-19

法規內容

四川省林業廳:
《四川省林業廳關於轉報〈遂寧市林業局關於規定森林防火區和規定森林防火期的請示〉的函》(川林函〔2009〕5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森林防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或者規定森林高火險期。但是,《條例》中沒有“重點森林防火區”的概念。
二、《條例》對在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險期內違反《條例》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已有明確規定,應當嚴格執行。
三、執行森林防火工作中涉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應當向地方立法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反映。
特此函復。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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