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為了加強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共五章二十四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規則》的通知
辦科字〔2017〕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嘗局幾樂、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司局、各直屬設悼糊單位:
為加強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推動局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促進局重點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提升局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和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規則》(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作為對局重點實驗室開展評估工作的依據。
附屬檔案: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規則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附屬檔案
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局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林科發〔2015〕165號),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主要目的是:全面檢查和了解局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推動局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促進局重點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平合理、鼓勵創新的原則,以引導局重點實驗室產出重大成果為宗旨,對局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和學術水平進行綜合評估。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科技司(以下簡稱“科技司”兆備堡)負責組織開展局重點實驗室綜合評估工作,也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並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承擔具體評估工作。科技司主要職責:具體組織開展評估工作,根據學科領域成立專家組,接受評估申請,審核評估報告,按照程式公布評估結果。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要求擬定評估方案,成立專家組開展評估工作。
第四條 專家組由相關學科領域學術水平高、公平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等組成。
第五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每5年進行一次。局重點實驗室應當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參加評估,認真準備,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章 評估程式
第六條 評估程式包括材料審蘭辨淋設核、現場考察、綜合評議、結果公布。
第七條 各個局重點實驗室應當按時提交評估材料,材料重點包括局重點實驗室五年工作總結、年度工作報告和主要佐證材料等。成果應當由局重點實驗室人員完成,論文應當署名局重點實驗室。評估材料中屬於國家科學技術涉密範圍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專家組對評估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形成初審意見,提出現場考察重點。
第九條 專家組進行現場考察,實地對局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情況進行考察評價。主要包括:聽取頌籃局重點實驗室主任對局重點實驗室五年工作匯報、代表性成果匯報,考察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開放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抽查實驗記歡蘭趨錄,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條 局重點實驗室要對評估期限內局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總結。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局重點實驗室為研究基地、局重點實驗室聘任人員為犁應催主產生的、符合局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及重大國內外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專家組須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完成局重點實驗室現場考察評分,經商議後形成評估意見,並指出存在的不足與改進建議。
第十二條 在完成全部現場考察後,採取集中開會評議的形式開展綜合評估工作。綜合評議依據現場評估意見和評分情況,聽取專家組對現場考察情況介紹,形成評估分數,確定評估結果,並由專家組匯總結果,形成綜合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經國家林業局審核後發布。
第三章 評估的內容和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評估內容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部分。定量評估主要對局重點實驗室承擔科研任務、科技產出、人才培養、開放交流、條件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可量化內容進行評價;定性評估通過對局重點實驗室主要研究目標與方向、研究成果與學術水平、團隊建設與運行管理、實驗條件與實驗室管理等非量化內容進行評估。通過定量與定性評價考核評估局重點實驗室的成績與綜合實力。
第十五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具體指標及賦值見《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指標體系》(見附)。
第十六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定量與定性結果滿分各100分,按7:3權重計入綜合評估結果,滿分100分。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局重點實驗室綜合評估結果得分90分(含90)以上為優秀;75(含75)—90分為合格;60(含60)—75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局重點實驗室,視為評估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被評估為優秀的局重點實驗室,國家林業局在業務委託、人才培養、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局重點實驗室,國家林業局進行通報並給予2年時間整改,並接受2年後的中期評估。整改後再次評估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將其調整出局重點實驗室目錄。5年內不得再重新申報局重點實驗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估局重點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參加對該局重點實驗室的評估。被評估局重點實驗室也可提出建議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報材料一併上報。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和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參評局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九條 專家組進行現場考察,實地對局重點實驗室整體運行情況進行考察評價。主要包括:聽取局重點實驗室主任對局重點實驗室五年工作匯報、代表性成果匯報,考察儀器設備管理和運行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開放情況,了解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抽查實驗記錄,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條 局重點實驗室要對評估期限內局重點實驗室運行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總結。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局重點實驗室為研究基地、局重點實驗室聘任人員為主產生的、符合局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及重大國內外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專家組須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完成局重點實驗室現場考察評分,經商議後形成評估意見,並指出存在的不足與改進建議。
第十二條 在完成全部現場考察後,採取集中開會評議的形式開展綜合評估工作。綜合評議依據現場評估意見和評分情況,聽取專家組對現場考察情況介紹,形成評估分數,確定評估結果,並由專家組匯總結果,形成綜合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評估結果經國家林業局審核後發布。
第三章 評估的內容和指標體系
第十四條 評估內容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部分。定量評估主要對局重點實驗室承擔科研任務、科技產出、人才培養、開放交流、條件建設與運行管理等可量化內容進行評價;定性評估通過對局重點實驗室主要研究目標與方向、研究成果與學術水平、團隊建設與運行管理、實驗條件與實驗室管理等非量化內容進行評估。通過定量與定性評價考核評估局重點實驗室的成績與綜合實力。
第十五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具體指標及賦值見《國家林業局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指標體系》(見附)。
第十六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定量與定性結果滿分各100分,按7:3權重計入綜合評估結果,滿分100分。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局重點實驗室綜合評估結果得分90分(含90)以上為優秀;75(含75)—90分為合格;60(含60)—75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局重點實驗室,視為評估不合格。
第十九條 對被評估為優秀的局重點實驗室,國家林業局在業務委託、人才培養、平台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局重點實驗室,國家林業局進行通報並給予2年時間整改,並接受2年後的中期評估。整改後再次評估不合格的,國家林業局將其調整出局重點實驗室目錄。5年內不得再重新申報局重點實驗室。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局重點實驗室評估實行迴避制度。與被評估局重點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不得參加對該局重點實驗室的評估。被評估局重點實驗室也可提出建議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與評估申報材料一併上報。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和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參評局重點實驗室的依託單位和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做好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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