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權

國家教育權是國家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力。在世界各國的歷史演變進程有很大差異。在中國、日本等國,教育權和國家政權基本上聯繫在一起,掌握政權的階級擁有此權。歐洲一些國家在中世紀以前,此權長期被教會壟斷,中世紀後期新興市民階層掀起反對教會壟斷教育的鬥爭,19 世紀末 20 世紀初,才先後過渡到完全由國家管理教育。

主要包括四個方面。(1)立法權。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制定教育法,規定教育目的、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教育方針、國家的基本教育制度,統一教育質量標準,以及協調教育內外關係的基本規則等。(2)行政權。國家行政機關實施國家教育法律法規,全面組織、管理和發展教育事業,具體包括:制定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的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各級各類教育事業的發展;對人才需求、學校發展、專業設定、招生分配、師資培訓等進行預測、規劃和指導;組織教育體制改革;對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提出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預算方案的建議,等等。(3)司法權。國家司法機關處理各種教育糾紛,保證法律規定的教育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在中國,國家司法機關依法審判有關的教育行政訴訟案件、教育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以維護教育秩序,保護學校合法權益,保護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各種權利。(4)監督權。即國家對教育活動的監督權力,包括行政監督、立法監督、司法監督。監督的對象不僅包括辦學主體學校、也包括擁有教育行政權的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國家教育監督權的劃分和監督權力的確立由該國法律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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