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主權

教育主權是指一國固有的處理其國內教育事務和在國際上保持教育獨立自主的最高權力。是一國處理教育方面國際事務的最高原則,同時不能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即相互尊重主權和主權平等的原則相違背。中國教育法規定:“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有三項內容。(1)中國政府自主決定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的有關法律和政策,決定加入或不加入國際性的教育組織和機構,決定是否締結或簽署有關教育的國際性條約、公約等。(2)無論何種形式和途徑的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包括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其他社會組織、公民,都要在中國法律所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都要遵循中國憲法和法律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任何形式的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都不能損害國家主權,不能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3)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進行任何形式的教育交流與合作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接受中國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外國組織和個人按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從事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合法權益,中國政府予以保護。中國境外個人符合中國的有關規定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以及進行中外合作辦學活動。外國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在中國進行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名義,從事中國法律所禁止的活動。未經批准,外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華擅自招收學生,不得在中國擅自舉辦任何形式的教育考試。外國宗教組織和代表宗教組織的個人,不得在華進行合作辦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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