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基本權利是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利,即教育機構在教育活動中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並要求相對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為教育法所確認、設定和保護。中國教育機構的基本權利包括:(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3)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5)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教育機構的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