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教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8.05.11
- 實施時間:1988.05.11
學生課業負擔過重,是當前許多國小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解決的關鍵在於引導國小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堅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質量上下功夫。為此,必須採取措施,糾正違背教育規律的作法,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使兒童少年在德、智、體、美諸方面生動活潑的健康成長。
(一)要嚴格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計畫組織教學。課程設定和教學時數,均不得隨意增減;更不得為應付考試,搞突擊教學,提前結束課程。因教改實驗或其他原因,需調整課程和授課時數的,應該經省級或其委託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各科教學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進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學內容,額外提高教學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考試不得超出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教改實驗,需超出教學大綱要求的,應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三)要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量布置課外作業。做到: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每天課外作業量不超過三十分鐘。四年級不超過四十五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一小時。不布置機械重複和大量抄寫的練習,更不得以做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學校和班主任老師應負責控制和調節學生每日的課外作業總量。
(四)要控制考試次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或期末一次考試。其他學科應以平時考查為主。畢業考試只考本學年的課程內容。除畢業考試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一律不得組織統一考試。在基本普及國中教育的地方,國中應實行國小畢業生就近入學,不再進行招生考試。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給學校,學校也不得給教學班和教師下達學生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的指標;不得以此排列學校、班級、教師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為評定他們工作好壞、進行獎懲的唯一依據;學校還不得按學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張榜公布。
(六)課表內的自習應由學生自己支配,用於預習、複習、做作業,或閱讀課外讀物,教師不得用於授課或進行集體補課。寄宿制學校中,高年級可設晚自習,非寄宿制學校不設晚自習。
(八)要保證學生課間、課後、節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時間。要按時下課,不拖堂。要按時放學,不占用課餘時間或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要同家長配合,保證學生每天有足夠的睡眠。學生每周在校活動總量應按規定進行控制。寒暑假應主要讓學生休息和適當參加各種興趣活動或社會實踐活動,布置作業要適當,對需要補考學生的輔導時間不要超過假期三分之一的天數,每天以二至三課時為宜。
(九)要控制各種競賽的次數。開展各種競賽要符合兒童少年的年齡特點、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過重增加學生的負擔。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各方面組織的競賽,應根據上述原則有計畫地選擇參加。組織學生參加競賽活動應本著自願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