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在1988.05.11由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減輕小學生課業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教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8.05.11
  • 實施時間:1988.05.11
學生課業負擔過重,是當前許多國小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解決的關鍵在於引導國小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堅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質量上下功夫。為此,必須採取措施,糾正違背教育規律的作法,保證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使兒童少年在諸方面生動活潑的健康成長。
(一)要嚴格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計畫組織教學。課程設定和教學時數,均不得隨意增減;更不得為應付考試,搞突擊教學,提前結束課程。因教改實驗或其他原因,需調整課程和授課時數的,應該經省級或其委託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二)各科教學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進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學內容,額外提高教學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考試不得超出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教改實驗,需超出教學大綱要求的,應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三)要按照教學計畫的規定量布置課外作業。做到:一年級不留書面課外作業,二、三年級每天課外作業量不超過三十分鐘。四年級不超過四十五分鐘,五、六年級不超過一小時。不布置機械重複和大量抄寫的練習,更不得以做作業作為懲罰學生的手段。學校和班主任老師應負責控制和調節學生每日的課外作業總量。
(四)要控制考試次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中、期末兩次考試或期末一次考試。其他學科應以平時考查為主。畢業考試只考本學年的課程內容。除畢業考試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一律不得組織統一考試。在基本普及國中教育的地方,國中應實行國小畢業生就近入學,不再進行招生考試。
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給學校,學校也不得給教學班和教師下達學生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的指標;不得以此排列學校、班級、教師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為評定他們工作好壞、進行獎懲的唯一依據;學校還不得按學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張榜公布。
(五)除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審定出版的練習冊外,不得組織學生購買和使用其他各種名目的複習資料、練習冊、習題集一類的材料。各級教學研究機構也不得給學校印發模擬題、參考題、複習題等資料。
(六)課表內的自習應由學生自己支配,用於預習、複習、做作業,或閱讀課外讀物,教師不得用於授課或進行集體補課。寄宿制學校中,高年級可設晚自習,非寄宿制學校不設晚自習。
(七)要保證教學計畫規定的體育文娛科技勞動和各種集體教育活動的時間。要使學生每天能進行一小時的體育鍛鍊。要積極創造條件,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
(八)要保證學生課間、課後、節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時間。要按時下課,不拖堂。要按時放學,不占用課餘時間或節假日給學生集體補課。要同家長配合,保證學生每天有足夠的睡眠。學生每周在校活動總量應按規定進行控制。寒暑假應主要讓學生休息和適當參加各種興趣活動或社會實踐活動,布置作業要適當,對需要補考學生的輔導時間不要超過假期三分之一的天數,每天以二至三課時為宜。
(九)要控制各種競賽的次數。開展各種競賽要符合兒童少年的年齡特點、知識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過重增加學生的負擔。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各方面組織的競賽,應根據上述原則有計畫地選擇參加。組織學生參加競賽活動應本著自願原則。
(十)要熱情幫助後進學生。對他們要有具體的教育措施,不得歧視、厭棄、排斥,不得將他們單獨編班,也不得強迫他們退學轉學、提前結業。要在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的前提下,使學生留級率逐步下降,達到地方規定的控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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