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初等學校勤工儉學統計工作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初等學校勤工儉學統計工作暫行規定是由國家教委發布的,發布時間是1987年9月1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初等學校勤工儉學統計工作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 發布日期:1987-9-15
  • 執行日期:1987-9-15
發文單位國家教委
文 號:[87]教勞字002號
發布日期:1987-9-15
執行日期:1987-9-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勤工儉學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勤工儉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勤工儉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勤工儉學活動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包括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的中、初等學校,均須依照本規定填報勤工儉學統計調查表,提供勤工儉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統計資料。
第四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根據勤工儉學統計任務的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並接受各級教育部門統計機構的統一管理。
第五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的勤工儉學統計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
統計人員依法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有權拒絕填報不實的統計資料。
第六條 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負責人應對簽發上報的勤工儉學統計資料負責。
第二章 勤工儉學統計調查與分析
第七條 有關全國性勤工儉學活動的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擬訂,報國家統計局備案;地方性的補充調查項目,由地方教育部門擬訂,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備案。
勤工儉學統計規範未經制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修改。
第八條 必須加強統計基礎工作,應建立、健全統計台帳及原始記錄。
第九條 勤工儉學的統計調查工作要全面統計和典型調查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應開展統計預測工作。必須加強對勤工儉學教育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綜合分析,開展勤工儉學成果的評估,積極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
第三章 勤工儉學統計資料的歸口管理
第十條 全國勤工儉學統計調查和地方勤工儉學統計調查,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校生產與勞動教育辦公室、地方各級教育部門的勤工儉學管理機構歸口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學校生產與勞動教育辦公室關於勤工儉學統計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統計法規,制定全國中、初等學校勤工儉學統計調查方案及統計調查表。
二、收集、整理、提供全國中、初等學校勤工儉學基本統計資料。對勤工儉學事業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和管理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組織、協調各級勤工儉學統計工作,組織有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四、保管統計資料,及時整理存檔。
第十二條 其他部委及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勤工儉學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制發的勤工儉學統計調查方案及統計調查表,部署本地區、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做好統計資料審核、匯總,並按時上報。
二、對本地區、本部門和本校勤工儉學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和管理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組織、指導本地區、本部門和本校勤工儉學統計人員的培訓考核。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計人員技術職稱評定。
四、保管統計資料,及時整理存檔。
第十三條 必須加強對勤工儉學統計工作的領導。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應有一位負責人分管統計工作;要教育統計人員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統計人員的工作;要採取適當方式考核、評比統計工作質量;表彰先進,對不履行職責,尚不夠行政處分的,應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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