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

高等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高等學校收費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這項活動不僅有利於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而且可以使學生通過參加勞動取得相應報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意見的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財政部
  • 文 號:教財[1993]62號
  • 發布日期:1993-8-27
通知內容,發布機構,

通知內容

執行日期:1993-8-27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教育委員會、高教(教育)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委教育司(局)、財務司(局):
高等學校組織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高等學校收費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這項活動不僅有利於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而且可以使學生通過參加勞動取得相應報酬。這是對廣大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資助辦法,支持他們安心完成在校學業。為進一步做好高等學校勤工助學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1、學校要把勤工助學工作列為一項主要日常工作和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措施,積極加以組織領導。要充分發揮學校各有關部門,黨團組織、學生會等方面的作用,共同配合,積極推動,不斷總結完善提高。
2、高等學校的勤工助學以參加校內的助教、助研、實驗室、校辦產業的生產活動和後勤服務及各項公益型勞動為主要內容,不要組織學生參加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極易對人體造成傷害和危險的特殊行業和專業的勞動。學生個人自行到社會兼職工作或從事勤工助學,一般應限於假期。學校對此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管理,要求他們遵守國家法律、規定和學校的規章制度,不能影響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園校容、宿舍管理,要自尊自重,誠實勞動。同時還要幫助大學生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個人合法權益。
3、學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員和機構專門負責勤工助學工作,保證組織落實,並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加強領導和管理。對於規模較大的學校,也可設立專門的機構或專人負責勤工助學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4、學校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時,要首先安排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然後再考慮其他學生,以體現國家和學校對這部分學生的關心和照顧。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的標準要合理適當。學校可參照當地同類工種或崗位的酬勞標準,並結合學生的實際生活標準予以確定,原則上不低於當地同類人員的酬勞標準,也可適當提高,以充分體現資助的原則。
5、學校勤工助學支付學生勞動報酬的經費,由學校多渠道統籌解決。學校可從學雜費收入、學校社會服務收入、校辦產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中劃出一部分,作為學校勤工助學基金,專門用於支持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部門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校內開展勤工助學的部門可從自身的管理費用或其他收入中,按有關規定支付學生的勞動報酬,經費不足的部分,由學校勤工助學基金給以支持解決。對學生的報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和拖欠。
6、勤工助學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各校要把開展這項工作同學校內部教學、行政、後勤管理、服務機制的轉換結合起來。適於長期安排學生勞動的崗位,要相應調整編內人員和臨時工作人員,合理核定在崗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避免造成人力浪費。
7、有關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中的勞保、安全、技術及崗位要求、勞動效益的檢查驗收等具體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8、學校每年度可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或有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勤工助學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以推動這項工作的開展。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發布機構

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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