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促進產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工程實驗室是為提高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產業結構調整和重點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裝備制約,強化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託企業、轉制科研機構、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設立的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主要任務:開展重點產業核心技術的攻關和關鍵工藝的試驗研究、重大裝備樣機及其關鍵部件的研製、高技術產業的產業化技術開發、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的戰略性前瞻性技術研發,以及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套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台。
第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原則: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圍繞重大工程建設和產業發展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的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的創新團隊,體現高水平、專業化。
國家工程實驗室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要充分發揮產學研等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可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採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採用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的方式推進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並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投資補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組織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工程實驗室有關政策,發布建設領域,指導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評審、審批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三)編制和下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投資計畫。
(四)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評價。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部門,計畫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是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申報和管理。
(二)組織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以及進行驗收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管理。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四)對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安排適當的配套資金,並通過相關計畫支持其發展。
第九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
(一)按照有關批覆檔案的要求,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落實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的支撐條件,籌措國家工程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國家工程實驗室正常運行。
(二)承擔國家有關部門委託的研發任務,保證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開放和共享,為國家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三)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的運行情況。
第三章 申報與審理
第十條 擬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的單位,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建設領域等要求,委託本領域具有甲級資質的工程設計或諮詢單位編寫建設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大綱見附屬檔案),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的研發,具有主持國家重點科研項目的經歷,具備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申請單位應在本領域具有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相應的技術創新團隊,擁有一批能夠帶動產業發展的高水平研發成果和技術儲備。
(三)提出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定位明確,發展思路清晰,任務、目標合理,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規範。
(四)符合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對有關條件進行審查後,將符合要求的國家工程實驗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審核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根據相關批覆實施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待建設項目完成後,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五條 對於擬申請建設國家工程實驗室但不需要國家投資的,申請單位應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有關要求提出國家工程實驗室申請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按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審理程式與同領域的其他項目一併進行審理,擇優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覆並命名。
第十六條 對於中央預算內資金採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運行情況年報制度。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將年度運行總結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年度報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礎設施與條件運行狀況、人才隊伍建設情況、技術研發重大進展以及其它相關情況和建議等。主管部門將上年度運行總結報告審核、匯總後於每年四月底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管理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委託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定期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運行評價。
第十九條 評價程式:
(一)國家工程實驗室根據有關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
(二)主管部門對國家工程實驗室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相關中介評價機構對上報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與評價。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和發布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國家重大戰略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國家工程實驗室的保障作用等。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後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被評為基本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給予警告,並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被評為不合格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名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如需變更,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等需要以及國家工程實驗室實際運行狀況,對國家工程實驗室進行重組、整合或撤銷。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出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國家補貼資金,撤銷國家工程實驗室,並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擅自改變項目建設目標、規模、內容。
(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範;國家資金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擠占和挪用國家資金。
(三)有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環境等問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和較壞社會影響。
(四)有重大弄虛作假、偽造或瞞報行為。
(五)有其它有關情況,造成嚴重後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的其他要求按照《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程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國家工程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