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申報範圍
管理機制
申報條件
一、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範)基地。
(二)申報主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運營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時間3年以上。
(三)目前基地入駐小微企業80家以上,從業人員1500人以上。
(四)專職從事創業創新服務的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創業輔導師不少於3人,引入或戰略合作的外部專業服務機構不少於5家。
(五)服務有特色,業績突出。為小微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於總服務量的20%。
二、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滿足以下運營條件:
(一)有良好的基礎設施條件,有滿足入駐企業生產經營、創業孵化、創業創新的場地和服務場所。
三、 示範基地申報需同時具備不少於以下四種服務功能並達到相應的服務能力:
(一)信息服務。具有便於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線上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團隊100家次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6次以上。
(二)創業輔導。為創業人員或入駐小微企業提供創業諮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年服務企業50家次以上。
(三)創新支持。具有智慧財產權轉化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能夠進行研發項目、科研成果和資本等多方對接。年組織技術洽談會和技術對接會6次以上。
(四)人員培訓。為創業人員、企業經營者、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提供各類培訓,年培訓300人次以上。
(五)市場行銷。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貿易洽談、產品推介與合作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組織入駐企業與行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對接、合作交流等活動,每年2次以上。
(六)投融資服務。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等服務。年服務企業30家次以上,組織融資對接會4次以上。
(七)管理諮詢。為企業提供發展戰略、財務管理、人力資源、市場行銷等諮詢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八)專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專利申請、審計、評估等服務,年服務企業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務能力和次數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的服務。
申報示範基地應當在物業服務智慧化、項目管理數位化、創業服務平台化、產業布局生態化等基地運營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創新,或在孵化效果、創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範性。
西部地區的示範基地可適當放寬條件,優先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內符合條件的基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