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生效日期:1955-05-18
  • 發布日期:195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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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說明

債券(bond)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國家公債債券殘破污損兌付處理辦法

(1955年5月18日財政部發布)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發行的各種公債債券,如果因為持券人保管不慎,使債券發生殘破污損,持券人在中籤或者到期持向中國人民銀行兌取本息的時候,依照本辦法處理。
二、 債券(不包括息票,以下相同)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併且能夠鑑別確屬真券的,可以按照債券票面金額兌付:
(一)債券號有磨破、折裂、鼠咬、蟲蝕、火燒、熏焦、水漬、油浸和其他不是出於故意造成的殘破污損現象,其留存部分夠原券二分之一併且號碼完整無缺的;
(二)殘破污損的債券,號碼不完全或完全失掉號碼,其留存部分超過原券二分之一的。
三、 合於兌付條件的債券,所附的殘破息票,其留存部分夠二分之一的,應當依照公債還本付息處理手續的規定,照票面金額兌付。不夠二分之一的不予兌付。
四、合於兌付條件的債券,如果能夠鑑別中籤號碼,應當依照公債還本付息處理手續的規定兌付本息;如果因為缺少末尾兩位號碼或沒有號碼,除附有息票的可將到期利息照付外,其債券本金須待末期(就是最後一年)還本的時候兌付。
五、債券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情形的,一律不予兌付:
(一)殘破污損的債券,不合本辦法第二條各項規定的;
(二)殘破污損的債券,無法鑑別是否確屬真券的;
(三)因為故意塗改、挖補、拼湊,使債券殘破污損的。
六、 不合於兌付條件的債券,所附的息票一律不予兌付。
七、不予兌付的債券和所附帶的息票,一律由中國人民銀行開給收據,無償收回,並在票面上加蓋“作廢”戳記,予以作廢,不可以再次使用。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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