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專業三級作曲須具有較好的文藝修養、系統的作曲知識和一定的生活積累;熟練掌握作曲技巧,有獨立作曲的能力,創作的部分作品在市級以上評獎中獲獎或產生一定社會影響;能對自已的藝術成果進行理論論述,公開發表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文論文;具有指導初級專業人員的能力;能運用外語獲取信息和進行藝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簡介
內容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本省專業文藝單位中,專職從事作曲的在職在崗藝術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合格)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 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申報。
(三) 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獲碩士學位,從事作曲工作3年以上。
(二) 獲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3年以上。
(三) 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4年以上。
(四) 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5年以上。
(五) 中專畢業,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8年以上。
(六) 雖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但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取得四級作曲資格後,受聘四級作曲職務3年以上。業績顯著,貢獻突出,任現職期間取得的業績成果在質量上和數量上明顯優於本資格條件第七條之規定。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 1977年恢復高考統考前入學的大中專畢業生,可選考外語或古漢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
1.獲碩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
(一) 努力深入生活,熟練掌握作曲技巧,有獨立作曲的能力。
(二) 圓滿完成本單位分配的作曲任務。
(三) 獨立或聯合創作大型1部,或中型2部,或中型1部和小型4個以上新作品。上述作品各演出3場以上,或在報刊發表。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獨立或聯合創作的新作品,獲省級作曲獎1部。
(二) 獨立或聯合創作的新作品,獲市級一等獎1部或二等獎2部。
(三) 獨立或聯合創作的新作品中,有2部公開演出的新作品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專家評價,並有報刊發表文章予以評論。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學術論文1篇以上。
第九條 附則
(一) 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三級作曲資格,並按規定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會不予評審。
(二) 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及外語條件的說明見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