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壽煤礦井下職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契約構成國壽煤礦井下職工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批註、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聲明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煤礦企業中的井下職工,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身體健康,並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作為投保人統一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地方國有煤礦在辦理投保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人員名冊,並按照井下職工實際人數進行投保;鄉鎮煤礦按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生產能力確定投保人數,生產能力為六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於一百人;生產能力為九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人;生產能力為十五萬噸的,投保人數不得少於二百人;生產能力為二十一萬噸以上的,投保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
第三條保險契約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約定終止日二十四時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
第五條保險責任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井口(露天坑口)以下進行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遭受頂板、瓦斯、機電、運輸、爆破、火災、水災及其他事故導致的意外傷害,本公司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二、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附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殘疾鑑定後一百八十日內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所列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本公司所負給付殘疾保險金的責任以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殘疾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殘疾保險責任終止。四、本公司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以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或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三、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四、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但被保險人自殺或故意自傷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險人酗酒、鬥毆,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或注射藥物;八、被保險人患疾病(含職業病);九、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十、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七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一、本契約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二、本契約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一次交清。保險費=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投保時的被保險人數。
第八條殘疾程度的鑑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的,應在治療結束後,由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其他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能夠證明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若本契約任何一方對殘疾程度的認定有異議,則以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為準。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出具資料或進行司法鑑定。
第九條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契約。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本公司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條受益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本保險的,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除本契約另有指定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及時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第十二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一、被保險人身故,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4.如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申請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5.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6.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係證明;7.縣級以上(含)煤炭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8.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二、被保險人殘疾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1.保險單或投保人證明;2.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3.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鑑定書;4.用人單位出具的被保險人勞動關係證明;5.縣級以上(含)煤炭主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6.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相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三、上述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將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契約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核定後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將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支付相應的差額。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申請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身故保險金。七、申請人向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的變動一、投保人因所屬人員變動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於收取保險費的次日起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新增加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屆滿日與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屆滿日相同。二、投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