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

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包括:險種特色、投保範圍、保險責任開始、紅利事項、借款、保險費、投保示例等內容。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投保該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
  • 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
  • 年齡:十八周歲到六十四周歲
  • 類型:養老年金保險
險種特色:,紅利事項,借款,保險費,投保示例,

險種特色:

繳費適中,領取多樣
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
補充養老,保證十年
保單借款,資金靈活
紅利分配,複利計息
生存愈久,領取越多
養老無憂,安享晚年
投保範圍
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契約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和一次性領取三種,但躉交保險費的僅限於年領和月領兩種領取方式。
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分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歲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契約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為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約定給付養老年金:
契約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契約載明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年金的,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本公司於本契約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契約載明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保證給付十年。如果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繼承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年金,本契約於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滿十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之日起滿十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年金直至終身,本契約終止。

紅利事項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止為本契約的紅利分配期間。在紅利分配期間且本契約有效的情況下,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年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之前,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投保人可以選擇將全部或部分累積紅利作為一次性躉交保險費用於增加本契約的領取金額。

借款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果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本契約已經具有現金價值的,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繳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和年交兩種,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投保示例

20歲先生作為被保險人投保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
每年交費:10000元
交費期:10年
保險期:終身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起,本公司每年給付養老年金13300元(1117元/月領)直至終身;
每年享受本公司經營成果即紅利分配,複利累積生息,可以選擇在60周歲年金領取日將全部或部分累積紅利轉換增額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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