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

《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共二十一條。該保險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該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該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
  • 條款數目:二十一條
  • 構成內容: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等
  • 有關企業: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國壽個人養老年金保險(分紅型)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十八周歲以上、六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年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和一次性領取三種,但躉交保險費的僅限於年領和月領兩種領取方式。
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分為五十、五十五、六十和六十五周歲四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契約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為養老年金開始領取年齡的年生效對應日。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如下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1.本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2.本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按本契約的現金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本公司按如下約定給付養老年金:
1.本契約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年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契約載明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本契約終止。
2.本契約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年金的,自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本公司於本契約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契約載明的領取金額給付養老年金,保證給付十年。如果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繼承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年金,本契約於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起滿十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之日起滿十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契約終止。
第六條 紅利事項
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止為本契約的紅利分配期間。在紅利分配期間且本契約有效的情況下,在符合保險監管部門規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該紅利將分配給投保人。
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之前,紅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複利方式累積生息,紅利累積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在本契約約定的養老年金開始領取日,投保人可以選擇將全部或部分累積紅利作為一次性躉交保費用於增加本契約的領取金額,具體標準見累積紅利增加領取金額轉換標準表。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和年交兩種,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種,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中止
首期後的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契約年生效對應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本契約效力自寬限期間屆滿的次日起中止。本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不享有本公司紅利的分配。
第九條 契約效力恢復(復效)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契約效力恢復。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定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申請恢複本契約效力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養老年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年金領取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二、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單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3.公安部門或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四條 借款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本契約已經具有現金價值的,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限屆滿日償還。未能按期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借款及利息時,本契約效力中止。
第十五條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派發紅利、退還本契約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有權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六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提出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十七條 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周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契約,並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四、如果因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導致紅利分配不足,本公司將不予任何補償;如果實際分配的紅利超過根據其真實年齡所應分配的紅利,本公司有權追回超額部分的紅利。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契約的處理
本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但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後,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契約。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契約、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本契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本契約的,本公司於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經本公司體檢的,本公司有權扣除體檢費。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十日後要求解除本契約,保險契約生效滿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於接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本契約的現金價值;保險契約生效未滿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契約載明的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爭議的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周歲:是指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契約年(月)生效對應日。
利息:是指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利息,根據補交保險費或借款的數額、經過日數按日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