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科技成果登記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科學技術部頒發的《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通知要求,加強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規範科技成果登記管理,按照《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現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記管理作該規定。

基本信息,通知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1
【生效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關於做好科技成果登記的通知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各直屬單位:
一、執行國家各類科技計畫、部門科技發展計畫等完成的國土資源科技成果應當履行科技成果登記手續。列入其它計畫的科技成果,參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記。
二、根據《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的要求,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時,按照套用技術成果、基礎理論成果和軟科學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記表》和數據軟碟以及《辦法》中規定的相關登記材料。
三、填寫《科技成果登記表》應按照科學技術部統一制定的表格,《辦法》附屬檔案中的“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登記表”停止使用。
四、國土資源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在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設有科技成果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登記工作。
科技成果辦公室對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登記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記,並出具《國土資源部科技成果登記證明書》。科技成果登記證明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五、按照《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申報國家科技獎和部門科技獎的成果必須是已辦理過登記的科技成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