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廳發〔20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為加強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的建設和管理,進一步發揮國土資源入口網站的政務公開、服務社會和新聞宣傳的作用,現將《
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3月18日
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以下簡稱部網站)的管理,推動網站建設,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6〕2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網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1〕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結合國土資源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網站是國土資源系統提供信息社會化服務的第一平台,是國土資源新聞宣傳的重要陣地、政民互動的重要視窗、網上辦事的重要渠道,在促進國土資源管理、服務社會公眾、打造廉潔高效的服務型“網上政府”、深化政務公開等方面應當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是部網站的管理部門,負責網站管理和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並對網站的運行維護實施監督;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是部網站的承辦單位,負責網站內容組織、編輯,負責網站建設、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保障。
第四條 部網站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規範運行”的原則,做到網站管理職責明確、網站建設科學合理、網站內容保障有力、信息發布及時規範。
第二章 政務公開
第五條 部網站根據國土資源部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發布政府信息。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開的政府信息,都應在部網站公布。屬於主動公開的或部領導批示發布的政府信息,應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部網站公開。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各直屬單位、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單位)負責向部網站提供本單位產生的信息。報送信息要嚴格履行審查審批程式,確保信息內容真實、客觀、準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各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提供本單位擬發布信息和日常溝通聯絡工作。
第七條 部網站發布的信息誰提供誰負責,按照信息來源實行分類分級審查審批:
(一)需要在網站公布的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單位按要求填寫《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信息上網審批單》,由相關單位負責人審批。重要通知通告(公告)、權威數據發布等重大信息,須經辦公廳審核、報部領導審批。
(二)土地市場、礦業權市場等以數據整合方式發布的業務管理類信息,由產生單位負責審查,經單位負責人審批。重要信息經辦公廳審核、報分管部領導審批。
(三)對於經過審批程式批准發布的信息,國土資源部及部辦公廳發文標註“主動公開”的信息,已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體、中國政府網、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發布的信息,整合轉載已經公開發布或經審批的信息,可以簡化審批手續,由信息中心網站負責人審查後直接發布,重要信息報信息中心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 部網站發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帶有單位公章和領導個人簽章,不得帶有紅頭和密碼電報報頭格式,不得帶有領導批示內容。確需發布領導批示內容的,須按程式報經有關領導審批後發布。
第三章 新聞發布
第九條 部網站應做好國土資源部新聞發布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宣傳、輿論引導的作用。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領導重要活動、重要講話;
(二)部重要會議新聞;
(三)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動態;
(四)國土資源政策解讀;
(五)部組織召開或參與的新聞發布會;
(六)部和各單位確定需要發布的重要新聞;
(七)整合轉載新華網、人民網、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各部委網站、地方政府網站、中國國土資源報、中國礦業報、國土資源專業網站、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中央新聞單位網站及其他媒體的國土資源新聞信息等。
第十條 各單位對涉及國土資源的重要輿情和公眾關注的國土資源熱點問題,應當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能,在部網站通過線上訪談等形式及時予以回應。重要政策出台後,要針對公眾關切,及時通過部網站發布解讀信息。發生突發重大公共事件時,應在部網站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已經通過電視、報刊、網路或其他方式發布的新聞信息,應及時在部網站轉載。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主動向部網站提供新聞類信息,並按照第七條規定嚴格履行信息審查審批程式。其中涉及下列新聞類信息發布,應當視具體情形分別報批:
(一)發布部領導重要活動、重要講話、部重要會議新聞,以及需要在部網站進行網路直播的新聞信息,須報經辦公廳批准。
(二)發布線上訪談和網路直播的信息,由受訪或主辦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現場文字審核,審核通過後上網發布。
(三)采編報導或整合轉載的新聞信息由信息中心網站負責人審查後直接上網發布,重要信息報辦公廳或信息中心負責人審批。
第十二條 部屬各新聞單位應當及時向部網站提供在其主辦或承辦的媒體上發布的重要新聞信息;部網站工作人員應當主動采編和發布國土資源相關新聞信息。
第四章 政務服務
第十三條 部網站政務服務主要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網上辦事和互動交流服務。凡是能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發揮服務作用的業務信息系統,以及有條件在網上辦理的事項,原則上都應集成到部網站統一部署,實現線上服務。網上辦事應流程清晰,符合法定審批程式。互動交流應渠道暢通、有效,回復和反饋及時、細緻,凡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需充分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諮詢。
第十四條 網上辦事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和其他公共服務事項的網上辦理,公開公眾需要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事項的辦事流程,提供各類網上辦事的軟體、資料、表格等下載服務,整合發布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事服務信息,積極創造條件提供線上辦理、數據查詢等服務。
第十五條 網上互動交流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要政策檔案出台以及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等網上公開徵求意見;針對國土資源熱點和難點問題建言獻策;需公眾參與的各類評選活動、口號徵集、網上投票、網上調查、網上培訓等;開設公共信箱,接受公眾諮詢、舉報、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各單位負責向部網站提供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行政許可、審批和公共服務,按照職能分工做好部長信箱郵件回復等工作。信息中心配合承辦司局和單位進行互動交流服務功能的系統開發和技術支持。
第十七條 部長信箱郵件、網上互動接收的公眾信息,由信息中心分揀、分送各單位辦理。對帶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對外回復的信息,經承辦單位提供回復內容後,由部網站發布;對不宜公開、需單獨回復的信息,由承辦單位通過電子郵件、信函或電話直接回復當事人;技術性回復由信息中心反饋當事人。
第五章 網站維護
第十八條 部網站發布的信息須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程式按照部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在部網站連結的網站或業務系統必須達到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應級別要求。
第二十條 建立部網站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責任追究和通報制度,定期對各單位有關工作信息發布、網上服務、互動交流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議和公開通報,對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條 部網站實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負責值班期間重要信息的發布,監測值班期間網站運行、檢查網站頁面,對發現的錯誤進行修改或通知修改,做好值班日誌記錄。
第二十二條 部網站發布的信息,由網站工作人員負責對信息審查審批檔案資料進行接收、登記,由信息中心負責歸檔。
第二十三條 在信息中心進行技術託管的網站(子網站),發布的信息由相關主辦單位自行審查審批,託管設備及相關運行環境的維護由信息中心負責。
第六章 網站建設
第二十四條 部網站採用“網站群”模式建設和管理,加強系統集成和資料庫建設,整合各級國土資源信息,提高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在部網站開設專題專欄的建議,由部網站根據網站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重要的專題專欄須經辦公廳審核批准,建立子網站須經部領導批准,信息中心負責設計和建設。
第二十五條 部網站系統開發和建設應採用成熟的技術架構,選取實用的技術和軟體,遵循通用的國際標準規範,確保網站運行環境穩定,數據管理高效,資源共享便捷。
第二十六條 部網站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標準、規範及流程,加強技術防護手段,健全安全防範體系,不斷完善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等防護措施,做好日常巡檢和監測,做好數據備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積極培養適應部網站發展的人才隊伍,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各單位要為信息公開工作人員、部網站工作人員等參加重要會議、掌握相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八條 部網站與各單位建立工作協調、協作機制,與政府新聞網站、重要商業網站建立橫向交流機制。
第二十九條 部網站應結構穩定、版式合理、滿足需求。網站建設所需的設備、軟體、技術支持、運行維護、內容建設等經費納入部門預算,予以支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網站建設、運行維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1月9日施行的《國土資源部機關網路信息管理辦法》(國土資廳發[2000]8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部辦公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