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原則亦稱“地域原則”。在計算生產活動成果時,以一國(或地區)領土為計算範圍的原則。凡發生在本國(或本地區)領土範圍內的生產活動,不管由誰經營、產品歸誰所有,都需計人入本國的產值;反之,超過本國的領土範圍,即使為本國所有,也不予計算。按該原則計算的總產值稱為國內生產總值。
經濟領土是由一國(或地區)政府控制或管理,其公民及貨物和資本可在其中自由流動的地理領土。包括:(1)領土、領空、領海和該國對其享有專利權或對其具有或有權管轄的有關捕魚權、海底採油權位於國際水域的大陸架。(2)在國外的飛地,如位於其他國家中,經與所在國政府簽訂正式政治協定,由本國政府擁有或租借的用於外交、軍事、科研或其他目的,明確劃出的地域,如大使館、領事館、軍事基地、科研站、新聞或移民辦事處及援助機構等。(3)任何免稅區,或者在海關監控下,由境外企業經營的保稅倉庫或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