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開放同江口岸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6年03月18日發布,自1986年03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3月18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3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交通部:
黑龍江省黑政發〔1985〕91號文和交通部(86)交河字94號文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發展中蘇貿易,同意開放同江口岸。
二、同意在同江口岸設定檢查檢驗機構和口岸管理委員會,並新增編制一百五十四人(包括綏芬河口岸五人、黑河口岸五人)。
三、同意由國家補助口岸檢查檢驗單位辦公和生活用房基建投資四百萬元,由黑龍江省負責統一建設,包乾使用。開辦費由地方解決。
四、同江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參加檢查驗收。
五、其它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另文通知。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八日
黑龍江省黑政發〔1985〕91號文和交通部(86)交河字94號文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發展中蘇貿易,同意開放同江口岸。
二、同意在同江口岸設定檢查檢驗機構和口岸管理委員會,並新增編制一百五十四人(包括綏芬河口岸五人、黑河口岸五人)。
三、同意由國家補助口岸檢查檢驗單位辦公和生活用房基建投資四百萬元,由黑龍江省負責統一建設,包乾使用。開辦費由地方解決。
四、同江口岸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參加檢查驗收。
五、其它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另文通知。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