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遷移英國使館舊址文物建築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4年01月19日發布,自2004年01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4年01月1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01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文物與古蹟保護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遷移英國使館舊址文物建築的請示》(京政文〔2003〕62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對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東交民巷使館建築群中的英國使館舊址公寓樓(6號樓)文物建築實施整體遷移保護。
二、同意公安部將遷移後的該文物建築原狀修繕用作離退休幹部活動用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遷移英國使館舊址文物建築的請示》(京政文〔2003〕62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對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東交民巷使館建築群中的英國使館舊址公寓樓(6號樓)文物建築實施整體遷移保護。
二、同意公安部將遷移後的該文物建築原狀修繕用作離退休幹部活動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