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黃石市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2月18日發布,自1993年02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2月18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2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將我省黃石市列為全國沿江對外開放城市的請示》(鄂政發<1992>15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進一步對外開放長江沿岸城市黃石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黃石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展出口農業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你省《關於將我省黃石市列為全國沿江對外開放城市的請示》(鄂政發<1992>15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同意進一步對外開放長江沿岸城市黃石市,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對黃石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所需進口設備,以及國內不能滿足供應的為發展出口農業而進口的加工設備,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