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1年12月21日發布,自1981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宣傳貫徹婚姻法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1年12月21日
  • 實施日期:1981年12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婚姻法綜合規定
  自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公布以來,全國各地都開展了宣傳工作,使廣大幹部和民眾受到了教育,對於破除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封建思想殘餘和舊的習俗,貫徹實施婚姻法,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出現了婚事新辦、不要彩禮,增進了家庭和睦團結的道德風尚。但是,對婚姻法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有些地方干涉婚姻自由,包辦、買賣婚姻和借訂婚勒索財物,拐賣、殘害婦女,重婚,破壞他人家庭等違法行為,以及辦婚事鋪張浪費等不良現象還不斷發生。必須針對這種情況,在全國城鄉持久地深入宣傳婚姻法,造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即社會道德風尚力量,以保證婚姻法的貫徹實施。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認識宣傳和貫徹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家庭問題,是一個關係到全國人民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定的大問題,關係到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問題。我們對婚姻家庭問題處理得好壞,直接影響我國社會的發展。因此,對於作為婚姻家庭關係基本準則的婚姻法,一定要認真進行宣傳貫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當地黨委領導下,同司法機關、民眾團體、新聞、文藝單位密切配合,運用各種有效的宣傳工具和方式方法,在人民民眾中繼續宣傳婚姻法,真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大量的宣傳工作,要依靠各種基層組織去做,把重點放在廣大青年身上。各基層單位,如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治保委員會、派出所、法律顧部處、公社、生產大隊、車間、商店、學校,以及文化館(站)、電影放映隊等等,都應把法制宣傳作為自己的一項經常性業務。
三、要針對本地區本單位在貫徹婚姻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邊宣傳,邊解決。對貫徹執行婚姻法中的疑難問題,要組織力量進行調查研究,編寫一些短小的通俗易懂的文章,從法學理論上加以闡明,幫助幹部和民眾正確理解和執行婚姻法。
四、各級政府機關和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工作幹部,都要模範地遵守婚姻法,以身作則,移風易俗,提倡共產主義道德風尚,提倡節儉辦婚事,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並勇於同違反婚姻法和不道德的行為作鬥爭。
五、政法部門對那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賣、殘害婦女兒童,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應堅決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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