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1年04月18日發布,自2001年04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4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4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金融機構外匯業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績,國際收支平衡,國家外匯儲備持續增加,人民幣匯率穩定。為克服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和影響,近幾年通過打擊走私,打擊逃騙匯,開展外匯外債大檢查,扭轉了一度出現的外貿順差逆收局面,外匯收支繼續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外匯收支管理中還潛在著許多問題,非法逃騙國家外匯的行為依然存在,服務貿易和資本項下結售匯逆差有擴大趨勢,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平衡存在隱憂;外匯管理工作體制和協調機制不完善,存在監管漏洞,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亟待加強。為規範外匯收支行為,保證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長期動態平衡,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貿易外匯管理,防範和嚴厲打擊逃騙匯行為
(一)依法保證企業的合理用匯需求,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合理用匯應予保證,企業及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結匯、售匯和付匯,不得利用偽造、變造、假掛失和重複使用進出口單證等非法手段進行逃騙匯和騙退稅。外貿公司從事代理進出口業務,要對委託方的資信作深入了解,不得放任委託方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在不見產品、不見貨主、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做代理進出口業務。堅決取締無資金、無場地、無機構的“三無”企業的經營資格,外貿公司不得為“三無”企業辦理代理進出口業務。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將違規企業列入不良記錄企業名錄,由外匯局逐筆審核其購付匯真實性;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取消其進出口經營權;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充分利用電子技術手段,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結售付匯真實性審核。海關、稅務、外匯、外經貿等部門及外匯指定銀行要通力合作,加快電子聯網,實現信息共享,交叉核對,聯合執法,形成對進出口監管的整體合力及對各監管部門的交叉監控。各有關方面要利用聯網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嚴格把關,對手續不全的不得放行,在某一環節發現單證有問題要及時向其他環節通報。通過綜合治理,嚴禁打擊各種逃騙匯和騙退稅行為。要堅持和完善出口收匯考核制度。建立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考核制度,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切實防範信用證風險。
(三)加強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監管。要按照《WTO估價協定》的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海關估價體系。進出口企業要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對於通過低報或高報進出口商品價格進行逃騙匯和逃騙稅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嚴處罰。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來料加工企業應及時足額收回加工費,如實申報加工費,不得通過低報加工費進行逃匯。對信譽好的來料加工企業,外匯局可在契約執行完畢後,按契約規定的加工費和海關驗放的實際出口產品數量,一次性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五)加強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的外匯管理。對保稅區實行以“二線”(保稅區與境內其他區域之間)管理為主的外匯管理政策。保稅區企業之間、區內企業與境內其他區域企業之間原則上以外幣計價結算。保稅區內企業人民幣註冊資金、經海關等部門批准的出口加工產品內銷及物流分撥企業內銷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外匯局審核可以購匯,保稅區內企業其他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
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出口加工區的外匯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新設特殊監管區或擅自改變特殊監管區功能。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統一特殊監管區的管理政策。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稅區進行清理整頓,切實加強和改進保稅區的外匯收支管理工作。
二、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範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完善旅遊外匯管理。堅持大力發展入境旅遊的方針,制定鼓勵旅遊企業創匯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旅遊外匯收入。境內居民自費出境旅遊由旅行社統一購匯,所購外匯扣除團組費用後,剩餘部分為個人零用費,旅行社不得另外購匯支付出境游團費。公民因私出國(境)按規定供匯,同時要嚴厲查處以因私出國(境)為名,套取國家外匯的行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經營行為和收匯、用匯、結匯的管理,將旅行社收匯數、結匯數與審批其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和組團規模掛鈎。
要整頓出國(境)旅遊市場,有出國審批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管理,嚴禁變相組織或經營出國(境)旅遊,對違反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暫停或收回其出國審批權,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適時調整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出境兌換外匯標準。加強對外幣兌換點的管理,嚴禁外幣兌換點不開具水單私自兌換外匯。
(三)加強國際海運企業外匯收支管理。交通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的監管,完善對方便旗船隊的管理。要強化對運輸費購付匯主體的管理,只準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匯支付海運運輸費;經外匯局批准,符合條件的貨代、船代公司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但只能代收代付運輸費,不得購匯。國際海運企業要將外匯收入及時調回境內並按規定結匯。規範運輸費售付匯憑證,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運輸費售付匯時要嚴格審核,稅務部門要嚴格對專用發票的管理。
(四)完善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外經貿部、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等部門要規範審核檔案,對無形資產的契約金額和期限進行確認,要將交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列為售付匯審核的基本要素,防止企業採取高報價格、撤換或修改契約金額及支付條款等手段,非法轉移外匯和騙購外匯。
三、加強外債項下外匯管理,防範對外支付風險
(一)國家對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要按照國際標準調整登記外債口徑,將貿易信貸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等納入外債統計監測範圍,對各種類型的外匯債務(含外債、境外中資機構的債務)及對外或有債務進行統一監管,控制外債規模,最佳化債務結構,提高使用效益和對外償債能力。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保證各項外債指標控制在安全線以內。
(二)嚴禁非法對外融資。無論是對外借款還是對外擔保(或其他各種形式的或有負債),都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和對外發行主權外債,由財政部按照國家借用國外貸款計畫和國家預算統一籌措;國內中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必須納入國家借款計畫;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要按照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對外借款,須按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自主對外借款,其所籌措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與短期外債餘額之和不得超過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要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的審核,所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均須報經國務院批准。要嚴格規範對外融資擔保,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變相擔保,其他機構對外擔保必須嚴格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三)健全責權利統一的外債借用還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外貸款的使用要加強管理,切實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增強還貸能力。要明確區分主權外債和非主權外債的界限。主權外債是中央政府統一對外籌措的債務,其他外債均為非主權外債。對主權外債,其國內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切實承擔償債責任和擔保責任。財政部要建立主權外債風險監測指標考核體系,完善轉貸機制,規範擔保行為,切實防範國家對外支付風險。對非主權外債,國家計委要加強巨觀管理和監管,逐步建立科學的非主權外債發債主體資格審定和債信評級制度。非主權外債的借款人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並自擔風險、自行償還。
(四)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要統一中、外資銀行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政策。引導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儘可能投向出口創匯企業。國內外匯貸款均須按規定向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償還外匯貸款要經外匯局核准。
四、加強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範直接投資外匯收支行為
(一)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管理,保證外商投資外匯資金依法匯入,合法匯出。要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出資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核,督促中外雙方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加大對未按期繳付出資的處罰力度。加強外商撤資過程中對企業資產和外方股權評估的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評估、驗證確認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向中方轉股過程中,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應向外匯局出具有關中介機構的資產評估檔案或財務審計報告。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業的有關規定,對出具虛假驗資、評估報告的要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執業資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新批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中外合資、合作契約不得按投資額確定回報比率。對新批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對現有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外經貿部、外匯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三)進一步規範將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的行為,加強對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的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境外劃撥資產和權益。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等有關規定。要規範劃撥資產價值的評估,加強對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工作的管理,切實保證劃撥資產對價及時足額調回境內並結匯。國家計委和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扣除上市相關費用後的全部外匯資金調回境內,並撤銷境外賬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對逾期不調回的按逃匯論處,情節嚴重的,按逃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要保證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的用匯需求,積極支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對於其他境外投資項目,鼓勵以自有外匯資金為主進行投資。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投資用匯規劃,嚴格境外投資管理,所有境外投資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強化境內投資者的監管責任。境外投資企業應自擔風險,債務自借自還,不得將風險和償債的責任轉嫁國內。確需境內機構提供擔保的,應由境內機構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境外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應統一納入國家外債監管範圍,由其境內投資主體按規定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
五、改進外匯指定銀行結售付匯業務監管,保障結售付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一)嚴格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授權準入和退出制度。統一對中、外資銀行結售付匯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付匯業務均實行統一規則,分級管理。在建立銀行外匯營運資金補充機制基礎上,對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按照統一法人原則進行監管。
(二)嚴格區分外匯指定銀行代客結售付匯業務與自身結售付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客戶的結售付匯業務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憑證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嚴禁在無單證、單證不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辦理售付匯或與客戶串謀以虛假憑證結售付匯。外匯指定銀行代客結售匯頭寸應按規定及時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不得虛報、瞞報和私自截留。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付匯應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嚴格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銀行自身外匯利潤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結匯。
(三)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監管。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客戶辦理外匯賬戶的開戶和資金收付,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外匯賬戶大額及異常資金收付情況,監督企業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結匯。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快電子手段建設,加強對外匯賬戶資金流動的監管和檢查,外匯指定銀行要積極配合。
(四)加強對外幣信用卡等非現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管理。建立外幣信用卡等非現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統計監測制度,通過銀行申報和對超限額外幣信用卡項下收支的事後核查,切實防止利用外幣信用卡等支付手段逃避外匯收支監管,防止外匯資金的非法流出、流入。
(五)加大對外匯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嚴禁銀行及銀行工作人員參與外匯非法交易,不得為外匯非法交易提供任何便利,發現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舉報。公安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外匯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
六、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
(一)抓緊修改《外匯管理條例》。法制辦、人民銀行、外匯局要抓緊修改《外匯管理條例》,爭取儘快出台。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涉及的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清理和修改,提出加強外匯管理的政策措施,堵塞監管漏洞。
(二)嚴格執法。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重點打擊利用偽造、變造、假掛失和重複使用進出口單證、利用價格瞞騙等手段進行逃騙匯和騙退稅的行為。嚴禁打擊外匯非法交易、地下錢莊和外匯體外循環等各種不法行為。對各類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的案件,要加大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共同維護國際收支長期動態平衡
加強外匯收支管理,維護國際收支長期動態平衡,保持必要數量的國家外匯儲備,關係到我國政治經濟的穩定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改進外匯收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充實人員,確保各項改革順利進行。要完善外匯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各部門在政策、法規、監管和統計等方面的協調,從機制上堵塞逃騙匯的漏洞。要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外匯管理機構體系和運行機制,調整和加強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內設機構,加強幹部力量和技術手段,加大對系統外匯業務的管理和監督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具體措施,集中力量優先解決關係全局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防範和化解涉外經濟風險,共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國家經濟安全。
b4319--010802wjk
1994年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績,國際收支平衡,國家外匯儲備持續增加,人民幣匯率穩定。為克服亞洲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和影響,近幾年通過打擊走私,打擊逃騙匯,開展外匯外債大檢查,扭轉了一度出現的外貿順差逆收局面,外匯收支繼續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但是,外匯收支管理中還潛在著許多問題,非法逃騙國家外匯的行為依然存在,服務貿易和資本項下結售匯逆差有擴大趨勢,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平衡存在隱憂;外匯管理工作體制和協調機制不完善,存在監管漏洞,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亟待加強。為規範外匯收支行為,保證外匯資金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長期動態平衡,促進對外經濟貿易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
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貿易外匯管理,防範和嚴厲打擊逃騙匯行為
(一)依法保證企業的合理用匯需求,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企業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合理用匯應予保證,企業及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結匯、售匯和付匯,不得利用偽造、變造、假掛失和重複使用進出口單證等非法手段進行逃騙匯和騙退稅。外貿公司從事代理進出口業務,要對委託方的資信作深入了解,不得放任委託方自帶客戶、自帶貨源、自帶匯票、自行報關,在不見產品、不見貨主、不見外商的情況下做代理進出口業務。堅決取締無資金、無場地、無機構的“三無”企業的經營資格,外貿公司不得為“三無”企業辦理代理進出口業務。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要加大監管和處罰力度,將違規企業列入不良記錄企業名錄,由外匯局逐筆審核其購付匯真實性;情節嚴重的要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取消其進出口經營權;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充分利用電子技術手段,加強對進出口貿易結售付匯真實性審核。海關、稅務、外匯、外經貿等部門及外匯指定銀行要通力合作,加快電子聯網,實現信息共享,交叉核對,聯合執法,形成對進出口監管的整體合力及對各監管部門的交叉監控。各有關方面要利用聯網加強貿易真實性審核,嚴格把關,對手續不全的不得放行,在某一環節發現單證有問題要及時向其他環節通報。通過綜合治理,嚴禁打擊各種逃騙匯和騙退稅行為。要堅持和完善出口收匯考核制度。建立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考核制度,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切實防範信用證風險。
(三)加強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監管。要按照《WTO估價協定》的有關規則,進一步完善海關估價體系。進出口企業要按規定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對於通過低報或高報進出口商品價格進行逃騙匯和逃騙稅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嚴處罰。
(四)完善加工貿易外匯管理規定,按不同方式對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對口進料加工的收付匯經外匯局核准可以抵扣,其他進料加工一律實行全收全支,不得將料款在境外進行抵扣。來料加工企業應及時足額收回加工費,如實申報加工費,不得通過低報加工費進行逃匯。對信譽好的來料加工企業,外匯局可在契約執行完畢後,按契約規定的加工費和海關驗放的實際出口產品數量,一次性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五)加強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監管區的外匯管理。對保稅區實行以“二線”(保稅區與境內其他區域之間)管理為主的外匯管理政策。保稅區企業之間、區內企業與境內其他區域企業之間原則上以外幣計價結算。保稅區內企業人民幣註冊資金、經海關等部門批准的出口加工產品內銷及物流分撥企業內銷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外匯局審核可以購匯,保稅區內企業其他人民幣資金不得購匯。
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出口加工區的外匯管理。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新設特殊監管區或擅自改變特殊監管區功能。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統一特殊監管區的管理政策。海關總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保稅區進行清理整頓,切實加強和改進保稅區的外匯收支管理工作。
二、加強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逆差狀況
(一)建立健全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監管機制。要建立和完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管理辦法,完善售付匯管理,規範售付匯憑證。旅遊、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加強行業管理,要將收匯和結匯情況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外匯指定銀行要加強對服務貿易售付匯憑證的真實性審核,嚴禁不合理的外匯支付。企業要嚴格遵照規定,及時足額收匯,不得將外匯滯留境外和私自抵扣。
(二)完善旅遊外匯管理。堅持大力發展入境旅遊的方針,制定鼓勵旅遊企業創匯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旅遊外匯收入。境內居民自費出境旅遊由旅行社統一購匯,所購外匯扣除團組費用後,剩餘部分為個人零用費,旅行社不得另外購匯支付出境游團費。公民因私出國(境)按規定供匯,同時要嚴厲查處以因私出國(境)為名,套取國家外匯的行為。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經營行為和收匯、用匯、結匯的管理,將旅行社收匯數、結匯數與審批其出境旅遊業務資格和組團規模掛鈎。
要整頓出國(境)旅遊市場,有出國審批權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管理,嚴禁變相組織或經營出國(境)旅遊,對違反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暫停或收回其出國審批權,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適時調整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出境兌換外匯標準。加強對外幣兌換點的管理,嚴禁外幣兌換點不開具水單私自兌換外匯。
(三)加強國際海運企業外匯收支管理。交通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際海運企業的監管,完善對方便旗船隊的管理。要強化對運輸費購付匯主體的管理,只準許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匯支付海運運輸費;經外匯局批准,符合條件的貨代、船代公司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但只能代收代付運輸費,不得購匯。國際海運企業要將外匯收入及時調回境內並按規定結匯。規範運輸費售付匯憑證,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運輸費售付匯時要嚴格審核,稅務部門要嚴格對專用發票的管理。
(四)完善無形資產售付匯管理。外經貿部、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等部門要規範審核檔案,對無形資產的契約金額和期限進行確認,要將交易金額及支付方式等列為售付匯審核的基本要素,防止企業採取高報價格、撤換或修改契約金額及支付條款等手段,非法轉移外匯和騙購外匯。
三、加強外債項下外匯管理,防範對外支付風險
(一)國家對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要按照國際標準調整登記外債口徑,將貿易信貸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等納入外債統計監測範圍,對各種類型的外匯債務(含外債、境外中資機構的債務)及對外或有債務進行統一監管,控制外債規模,最佳化債務結構,提高使用效益和對外償債能力。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外債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保證各項外債指標控制在安全線以內。
(二)嚴禁非法對外融資。無論是對外借款還是對外擔保(或其他各種形式的或有負債),都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和登記手續。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含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帶條件貸款)和對外發行主權外債,由財政部按照國家借用國外貸款計畫和國家預算統一籌措;國內中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必須納入國家借款計畫;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對外借款要按照資產負債比例進行管理;符合條件的中資企業對外借款,須按規定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外商投資企業可依法自主對外借款,其所籌措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與短期外債餘額之和不得超過批准的項目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要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的審核,所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均須報經國務院批准。要嚴格規範對外融資擔保,除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或變相擔保,其他機構對外擔保必須嚴格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三)健全責權利統一的外債借用還機制。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外貸款的使用要加強管理,切實提高貸款使用效益,增強還貸能力。要明確區分主權外債和非主權外債的界限。主權外債是中央政府統一對外籌措的債務,其他外債均為非主權外債。對主權外債,其國內借款人和擔保人,必須切實承擔償債責任和擔保責任。財政部要建立主權外債風險監測指標考核體系,完善轉貸機制,規範擔保行為,切實防範國家對外支付風險。對非主權外債,國家計委要加強巨觀管理和監管,逐步建立科學的非主權外債發債主體資格審定和債信評級制度。非主權外債的借款人要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並自擔風險、自行償還。
(四)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要統一中、外資銀行國內外匯貸款的管理政策。引導銀行國內外匯貸款儘可能投向出口創匯企業。國內外匯貸款均須按規定向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償還外匯貸款要經外匯局核准。
四、加強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規範直接投資外匯收支行為
(一)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管理,保證外商投資外匯資金依法匯入,合法匯出。要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工作。有關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方出資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核,督促中外雙方按期、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加大對未按期繳付出資的處罰力度。加強外商撤資過程中對企業資產和外方股權評估的管理,規範國有資產評估、驗證確認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外方向中方轉股過程中,涉及購匯或匯出外匯的,應向外匯局出具有關中介機構的資產評估檔案或財務審計報告。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執業的有關規定,對出具虛假驗資、評估報告的要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執業資格;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嚴禁新批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中外合資、合作契約不得按投資額確定回報比率。對新批保證外方投資固定回報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嚴肅查處並追究領導人的責任。對現有保證外方固定回報項目,由國家計委牽頭,會同外經貿部、外匯局提出處理意見報國務院。
(三)進一步規範將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的行為,加強對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的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境外劃撥資產和權益。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等有關規定。要規範劃撥資產價值的評估,加強對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工作的管理,切實保證劃撥資產對價及時足額調回境內並結匯。國家計委和外經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境內資產和權益劃撥境外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進一步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股票所籌外匯資金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扣除上市相關費用後的全部外匯資金調回境內,並撤銷境外賬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和檢查,對逾期不調回的按逃匯論處,情節嚴重的,按逃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要保證國家對外戰略性投資的用匯需求,積極支持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對於其他境外投資項目,鼓勵以自有外匯資金為主進行投資。國家計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境外投資用匯規劃,嚴格境外投資管理,所有境外投資都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要強化境內投資者的監管責任。境外投資企業應自擔風險,債務自借自還,不得將風險和償債的責任轉嫁國內。確需境內機構提供擔保的,應由境內機構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境外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應統一納入國家外債監管範圍,由其境內投資主體按規定辦理批准或登記手續。
五、改進外匯指定銀行結售付匯業務監管,保障結售付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一)嚴格外匯指定銀行結售匯授權準入和退出制度。統一對中、外資銀行結售付匯的管理辦法,對所有外匯指定銀行的結售付匯業務均實行統一規則,分級管理。在建立銀行外匯營運資金補充機制基礎上,對銀行結售匯周轉頭寸按照統一法人原則進行監管。
(二)嚴格區分外匯指定銀行代客結售付匯業務與自身結售付匯業務。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客戶的結售付匯業務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認真審查憑證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嚴禁在無單證、單證不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辦理售付匯或與客戶串謀以虛假憑證結售付匯。外匯指定銀行代客結售匯頭寸應按規定及時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不得虛報、瞞報和私自截留。外匯指定銀行自身結售付匯應遵循收支兩條線原則,嚴格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銀行自身外匯利潤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結匯。
(三)加強對外匯賬戶的監管。外匯指定銀行要嚴格按照外匯管理規定為客戶辦理外匯賬戶的開戶和資金收付,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外匯賬戶大額及異常資金收付情況,監督企業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結匯。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快電子手段建設,加強對外匯賬戶資金流動的監管和檢查,外匯指定銀行要積極配合。
(四)加強對外幣信用卡等非現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管理。建立外幣信用卡等非現金支付手段和工具的統計監測制度,通過銀行申報和對超限額外幣信用卡項下收支的事後核查,切實防止利用外幣信用卡等支付手段逃避外匯收支監管,防止外匯資金的非法流出、流入。
(五)加大對外匯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嚴禁銀行及銀行工作人員參與外匯非法交易,不得為外匯非法交易提供任何便利,發現外匯非法交易活動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舉報。公安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大對外匯非法交易的打擊力度。
六、完善外匯管理法規,加大外匯執法力度
(一)抓緊修改《外匯管理條例》。法制辦、人民銀行、外匯局要抓緊修改《外匯管理條例》,爭取儘快出台。有關部門要對本部門涉及的外匯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進行清理和修改,提出加強外匯管理的政策措施,堵塞監管漏洞。
(二)嚴格執法。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口岸電子執法系統,重點打擊利用偽造、變造、假掛失和重複使用進出口單證、利用價格瞞騙等手段進行逃騙匯和騙退稅的行為。嚴禁打擊外匯非法交易、地下錢莊和外匯體外循環等各種不法行為。對各類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法規的案件,要加大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共同維護國際收支長期動態平衡
加強外匯收支管理,維護國際收支長期動態平衡,保持必要數量的國家外匯儲備,關係到我國政治經濟的穩定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改進外匯收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充實人員,確保各項改革順利進行。要完善外匯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各部門在政策、法規、監管和統計等方面的協調,從機制上堵塞逃騙匯的漏洞。要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外匯管理機構體系和運行機制,調整和加強國家外匯管理局機關內設機構,加強幹部力量和技術手段,加大對系統外匯業務的管理和監督的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強和改進外匯收支管理的具體措施,集中力量優先解決關係全局的重點、難點問題,積極防範和化解涉外經濟風險,共同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和國家經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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