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實踐證明,中央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改革措施是符合農村實際的,得到了廣大農民民眾和基層幹部的擁護和支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
  • 頒發部門:國務院
  • 頒發文號:國發〔2001〕5號
  • 改革措施:符合農村實際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中發〔2000〕7號)發布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制定方案,組織試點,為推進農村稅費改革國發[2001]5號做了大量工作。安徽在全省範圍進行了改革試點,還有一些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了部分縣(市)進行試點。總體看,各地的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2001年要在總結安徽等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總的要求和方針是:加強領導,完善政策;擴大試點,積累經驗;配套推進,穩步實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確保農村稅費改革取得成功。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試點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
農村稅費改革是繼實行家庭承包經營之後,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基礎、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穩定而推行的又一項重大改革。搞好這項改革,對減輕農民負擔,制止農村“三亂”(亂集資、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增強農業基礎地位,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農村稅費改革的重要性、艱巨性和複雜性,把做好農村稅費改革工作作為農業發展新階段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的一件大事來抓。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今年農村稅費改革是否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全面推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主決定,中央不作統一規定。條件具備並決定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全面推開的,其改革方案要報經國務院審批;條件暫不成熟的,要選擇若干縣(市)擴大試點,積累經驗,為下一步全面推開做好必要的準備。
各地在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負全責,並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制,明確工作目標和任務。要堅持“減輕、規範、穩定”的原則,紮實地做好各項基礎工作,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確方向,周密設計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在改革過程中,要堅持走民眾路線,尊重民眾和基層的實踐,不斷豐富和完善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協調解決各方面的利益矛盾。要做好乾部培訓工作,教育基層幹部準確領會和掌握中央的政策,嚴格依法行政,照章辦事,主動承擔和克服改革中的困難。要採取各種形式向社會特別是廣大農民進行宣傳,使改革成為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教育農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對有意拖欠、拒繳和抗稅的,應依法予以追繳;要認真落實各項農業稅費減免政策,對確有困難並符合減免條件的農戶,給予必要的減免照顧。同時,要注意把握好宣傳尺度,準確客觀如實地評價減輕農民負擔的效果,確保改革的順利推進。
中央有關部門要講政治、顧大局,轉變工作思路,密切配合,帶頭執行農村稅費改革的各項政策,自覺服從農村稅費改革的總體安排,積極支持地方搞好改革試點工作,不要干預地方機構改革、壓縮人員、經費安排等具體事務。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要加強調查研究,幫助地方完善改革試點方案,加強對各地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及時總結改革試點中的經驗,對改革中的問題及時提出對策建議。
二、進一步完善農村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合理確定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常年產量和計稅價格。核定農業稅計稅土地面積,要按照中發〔2000〕7號檔案的規定,堅持以二輪承包土地面積為依據。同時,對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災害等減少的耕地,可按照實際情況進行個別調整。農業稅計稅常年產量應堅持以1998年前五年農作物實際平均產量據實核實。經過核定的計稅土地面積和常年產量要徵求農民意見,得到農民認可,並張榜公布。堅決杜絕為增加稅費收入,採取高估常年產量、增加農民負擔的錯誤做法。同時,也要防止採取簡單確定減負比例,倒算常年產量和農業稅稅率等不規範的做法。農業稅計稅價格要綜合考慮糧食保護價和市場價的因素合理確定,並保持相對穩定,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規定。
(二)採取有效措施均衡農村不同從業人員的稅費負擔。我國地域遼闊,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不同從業人員收入差異較大,各地在改革中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採取有效措施均衡農村不同從業人員負擔。一是原由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的有關稅費,改革後原則上繼續由集體經濟負擔,不能將負擔轉嫁給農民;二是對承包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種糧大戶,要制定必要的優惠政策,適當減輕稅費負擔,保護農民的種糧積極性;三是對不承包土地的務工經商農民,是否需要和具體採取什麼形式收取一定的資金用於發展村級公益事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四是國有農場、林場應納入農村稅費改革範圍,按照穩定並適當減輕現有負擔水平的原則,合理核定其農業稅適用稅率和稅額,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調整完善農業特產稅政策,減輕生產環節稅收負擔。為減輕生產農業特產品農民的稅費負擔,按照農業特產稅稅率略高於農業稅稅率的原則,進一步降低茶葉、水果、原木、原竹等特產品稅率。對某些適宜在收購環節徵收農業特產稅的應稅產品,可從生產環節改在收購環節徵收,以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四)在不增加農民負擔的前提下,妥善解決村級三項費用開支。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後,多數地方的村級三項費用(村幹部報酬、村辦公經費、五保戶供養經費)存在一定開支缺口。解決這個問題,從根本上講,要靠深化改革、發展經濟和節減村級開支。在目前試點過程中,地方可以按照中發〔2000〕7號檔案有關農業稅及其附加、農業特產稅的規定徵收,村級三項費用經費缺口由鄉鎮財政適當補助;也可以按中發〔2000〕7號檔案精神在農業稅及附加總體負擔水平不超過8.4%的前提下,通過適當降低農業稅稅率,相應提高農業稅附加比例的辦法,增加村級收入。具體採取哪一種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五)妥善解決取消統一規定的“兩工”後出現的問題。取消統一規定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有利於從根本上杜絕強行以資代勞,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農村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各地要堅決執行。地方在實施過程中,可以一步到位,也可以分步取消。實行分步取消“兩工”的地方,要明確過渡期限,一般不要超過三年。取消“兩工”後,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妥善解決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和維護所需要的資金投入。今後,凡屬於沿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淮河、洞庭湖、鄱陽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區,進行大中型水利基礎設施修建和維護,所需資金應在國家和省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予以重點保證;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項目,應從地方基本建設計畫中安排資金。堅決取消基本建設投資中要求農民出資出勞進行配套的做法。中央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水利設施等基本建設,應按照“誰建設、誰拿錢”和量力而行的原則,不留投資缺口。屬於防洪、搶險、抗旱等緊急任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但也要明確規定動用期限和數量。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用工,嚴格實行“一事一議”和上限控制的原則,不得強行以資代勞。除此之外,動用農村勞動力應當實行自願有償的原則。
(六)保障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在農村稅費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的穩定和發展。農村稅費改革必須相應改革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由過去的鄉級政府和當地農民集資辦學,改為由縣級政府舉辦和管理農村義務教育,教育經費納入縣級財政,並建立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加強縣級政府對教師管理和教師工資發放的統籌職能,將農村中國小教師工資的管理上收到縣,由縣級財政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各省級政府要參照改革前農村中國小校的實際公用經費,核定本地區標準和定額,扣除學校適當收取的雜費,其餘部分由縣級地方財政在預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級政府要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支持力度,通過轉移支付支持貧困縣的義務教育,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貧困地區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設,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的健康發展。
三、認真做好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配套工作
(一)改革和精減機構、壓縮人員、節減開支,轉變鄉鎮政府職能。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科學界定鄉鎮政府職能和設定機構,切實減少政府的行政審批;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減少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的直接干預。精簡鄉鎮機構、壓縮財政供養人員、調整支出結構、節減經費開支,是推進農村稅費改革,確保改革取得成功最重要的配套措施。這項工作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有計畫、分步驟地進行。要堅決清退編外和臨時招聘人員。在此基礎上,精簡鄉鎮黨政機構和人員編制,進一步壓縮鄉鎮幹部和事業單位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撤併小的鄉鎮。要壓縮村組幹部人數,實行交叉任職。改革後,每個行政村按3?5人配備村幹部,組幹部一般由村幹部兼任,減少組幹部的補貼人數和補貼標準,壓縮村級支出。要進一步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合理調整農村中國小校布局。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撤併規模小的學校和教學點,提高農村學校辦學效益。精簡和最佳化中國小教師隊伍,堅決辭退代課教師,依法辭退不合格教師,壓縮農村中國小校非教學人員,清退臨時工勤人員。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教職工與學生人數或教職工與班級數比例,並據此核定中國小校編制,進一步規範和加強中國小教職工編制管理。要切實重視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穩定計畫生育工作隊伍,保證其必要的經費投入。要大力加強和改革完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更好地為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農村經濟服務。
(二)加大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為農村稅費改革提供必要的財力保證。農村稅費改革後,為保障基層政權組織正常運轉,對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出現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簡機構、削減開支、調整支出結構的基礎上,通過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辦法給以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市(地)一級政府也應安排一定的資金支持這項改革。中央給地方的轉移支付資金,按照統一規範、公正合理、公開透明,並適當照顧民族地區的原則,採用規範辦法進行分配,不留機動。縣、鄉兩級政府在安排中央和省兩級財政轉移支付和本級財政支出時,要首先用於發放公務員和教師等事業人員工資,保證農村中國小校正常運轉所需的公用經費。要加強中央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對截留挪用轉移支付資金,以及繼續搞“三亂”加重農民負擔的有關責任人員和上級主要負責人,要堅決給予紀律處分,中央財政還將相應扣減該地區下一年度的轉移支付資金。
(三)嚴格規範農業稅徵收管理,促進農業稅收征管的法制化。各地要採取措施防止農業稅徵收過程中發生隨意擴大或減少計稅土地面積、人為提高或降低常年產量等不規範行為。要通過法制宣傳和政策教育,讓農民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各有關部門要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抓緊制定具體措施,對農業稅收征管程式、徵收方式、強制執行措施、征管執法主體的權利與責任等問題進行明確規範。同時,要加快制定《農業稅收徵收管理條例》,儘快將農業稅收征管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四)建立健全村級“一事一議”的籌資籌勞管理制度。為規範村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各地要按照農業部《村級範圍內籌資籌勞管理暫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一是明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範圍。哪些事可以議,哪些事不能議,要有明確規定。二是制定合理的籌資籌勞上限控制標準。省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生產公益事業任務,分類確定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上限控制標準。三是明確議事規程。屬於農民籌資籌勞範圍的事項,村民委員會應於年初提出具體預算,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批准後執行。切實防止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變成固定收費項目。四是加強村級財務監督管理。要根據中發〔2000〕7號檔案精神,對農業稅附加和農業特產稅附加等用於村級開支的集體資金,按村設賬,審核預算,審查開支,加強監督管理。要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村民理財小組,實行民主管理、財務公開、村民監督、上級審計。防止村級三項費用被截留、平調和挪用。
(五)切實執行中央減輕農民負擔政策,建立有效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農村稅費改革後,要繼續加強對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當前,要重點治理面向農村中小學生的亂收費、農村用電亂收費、報刊訂閱攤派以及各種要求農民出錢出物的達標升級活動。對其他涉及農民負擔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都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要加強農村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為農民提供服務應堅持農民自願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不得將一些已經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性收費。同時,要防止出現在實施農村稅費改革前突擊清欠、預收鄉統籌費和村提留等加重農民負擔的現象。要繼續落實好黨政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的工作制度和專項治理的部門責任制,實行農民負擔“一票否決”,加大查處力度。抓緊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監督檢查、案件查處等各項制度。要修訂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為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鞏固改革成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六)認真研究和積極探索有效辦法,妥善處理鄉村不良債務。鄉村債務產生的原因比較複雜,解決起來需要一個過程。這個問題不是農村稅費改革中新出現的問題,原則上應與農村稅費改革分開處理。要認真清理鄉村債務,摸清底數,分清責任,區別情況,分類處理,逐步化解。應剝離的剝離,該清償的清償,能核銷的核銷。當前,要採取切實措施防止發生新的不良債務。各地要結合實際,加強指導,制定鄉村債務的具體處理辦法,不能簡單由政府背起來,更不能攤到民眾頭上,以免影響農村稅費改革的順利進行。

發布時間

200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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