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的決定是國務院於1993年09月15日發布,自1993年09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表彰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的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9月15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9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計畫生育管理
  自七十年代全面推行計畫生育以來,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計畫生育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人口過快增長的勢頭得到了控制,人口素質不斷提高。近十年來,湧現了一批既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長,又密切了黨群關係和幹群關係的地區和單位。為了表彰各地特別是農村地區在計畫生育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促進計畫生育工作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授予北京市昌平縣等四十九個縣(市、城市郊區)“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當前,我國總人口和每年淨增人口的絕對數仍然很大,各地計畫生育工作發展還不平衡,計畫生育工作的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因此,認真執行計畫生育基本國策,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仍然是我們必須長期努力的一項艱巨任務。國務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單位戒驕戒躁,發揚成績,保持光榮,努力做出新的貢獻。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計畫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進一步加強對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在集中精力加快經濟發展的同時,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計畫生育工作,努力提高計畫生育工作的水平,為完成十四大提出的人口與計畫生育方面的任務而努力奮鬥。
附屬檔案:國務院授予全國計畫生育工作先進單位稱號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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