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12月07日發布,自1999年12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12月07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2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通信
  信息產業部、國家經貿委:
你們《關於報請批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請示》(信部聯政(1999)897號)收悉。現就組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章程》。
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是在原中國郵電電信總局移動通信資產整體剝離基礎上組建的特大型國有通信企業。
集團公司主要經營移動通信業務(包括話音、數據、多媒體等),以及與移動通信業務相關的系統集成、漫遊結算清算、技術開發等業務。集團公司註冊資本為518億元。
三、集團公司由中央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黨政機關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和〈中央黨政機關非金融類企業脫鉤的總體處理意見和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中辦發(1999)1號)等有關檔案精神,集團公司組建後與信息產業部脫鉤,其領導人員職務管理、黨的關係、資產管理和財務關係等項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辦理。集團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國務院向集團公司派出稽察特派員,按《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的規定,對其實施監督。
四、同意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集團公司對所屬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以下簡稱有關企業)的有關國家資產行使出資人權利,對有關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並相應承擔保值增值責任。在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督管理下,集團公司依法自主進行各項經營活動。
五、集團公司對有關企業享有資產受益權。在國家未對國有企業統一徵收國有資產收益前,對集團公司暫不收國有資產收益,這部分資產收益由集團公司集中用於國有資產的再投入和結構調整。國家可通過法定秩序對集團公司的資產收益予以調用。集團公司享有投資決策權,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許可權管理集團內部和固定資產投資。賦予集團公司外貿經營權和外事審批權。
六、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逐步進行改制和規範,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集團公司要以市場為導向,在國家巨觀調控與行業監管下,與其他通信企業加強合作、公平競爭,共同促進中國通信事業的發展。
七、集團公司發展所需資源、物資和生產經營條件,凡屬國家計畫統一配置範圍內的,均在國家相應計畫中實行單列,並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實施。集團公司的財務關係在國家財政中單列。集團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電信普遍服務和相應的補貼郵政虧損的任務。
八、集團公司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圍繞集團公司的戰略,在國家巨觀調控下,防止重複建設和盲目生產,推動技術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集團公司要深化企業改革,轉變經營機制和經濟成長方式,強化內部管理,加速結構調整,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收益和經濟效益。同時,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建立精幹高效、職責明確的內部管理機構。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作為一個整體列入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名單,享受《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關於深化大型企業集團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15號)規定的各項政策;同時,享受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聯繫企業的有關政策。集團公司要抓緊制訂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章程,並在2000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企業集團試點方案工作。集團公司組建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移動通信企業實行的原有扶持政策保持不變;地方人民政府對移動通信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在規範的基礎上繼續執行。
組建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是深化電信體制改革、進一步促進我國電信產業發展的重大舉措。集團公司進行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國家控股公司的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支持。你們要對集團公司的組建和企業集團的試點工作加強指導,及時總結經驗,對試點進行規範。對集團公司組建、試點工作中涉及的有關政策問題,由你們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必要時報國務院決定。《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組建方案》和《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章程》由你們根據本批覆精神,作必要修改後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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