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 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 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成文於1988年9月24日,發布於2011年8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清理固定資產投資在建項目、壓縮投資規模、調整投資結構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文號:國發〔1988〕64號
  • 成文日期:1988年09月24日
  • 發文日期:2011年08月31日
通知正文,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幾年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長很快,超過了社會財力、物力供應的可能。這是造成通貨膨脹的重要原因之一。投資結構也不合理,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用於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開發建設的比重還不到20%,而這部分投資主要是依靠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城鄉集體投資搞的主要是加工工業和其他一般建設。這樣,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加工工業能力不能充分發揮,或者產品不符合市場需要,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能源、重要原材料供應和運力緊張的狀況不僅得不到改善,而且更加突出,不利於今後國民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為了抑制通貨膨脹,為價格、工資改革創造條件,也為國民經濟的發展保持必要的後勁,國務院決定開展一次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清理工作。通過全面清理在建項目,做到大幅度壓縮投資規模,進一步調整投資結構。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
這次清理對象包括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即不論是全民所有制建設項目,還是集體所有制建設項目;不論是基本建設項目,還是技術改造(包括更新改造,下同)項目;不論是生產性建設項目,還是非生產性建設項目;不論是大中型或限額以上項目,還是小型或限額以下項目;不論是計畫外項目,還是計畫內項目;不論是沿海經濟開發區項目,還是經濟特區項目,一律納入清理範圍。涉外項目,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與個體合資建設項目,也要清理。
二、清理原則
(一)總的要求
這次清理在建項目,既要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又要調整投資結構,使國民經濟發展有必要的後勁,使生產保持一定的、實在的發展速度,使建設項目的新增生產能力儘可能符合市場的需要。為此,要保證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農業等短線產品項目,壓縮一般加工工業長線產品的項目;保證國家計畫內安排的、各方面配套條件已落實的項目,停建計畫外項目,保證必需的生產性建設項目,壓縮非生產性建設項目,特別是樓堂館所建設項目;保證重要引進技術、列入國家計畫的重大企業改造和生產市場急需產品所必需的技術改造項目,壓縮一般技術改造項目,特別是以外延擴大再生產為主的項目。
(二)基本建設在建項目的清理
1、屬於下列項目可繼續建設:
(1)國家下達的(指經全國人代全通過或國務院批准的由國家計委下達的計畫,下同)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計畫中,建設所需資金、材料和生產所需燃料、動力、運輸等安排已落實的重要的下列在建大中型項目:
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建設項目;
農業和化肥、農膜、農藥支農建設項目;
市場急需的輕紡工業原料建設項目;
為能源建設直接配套的發電、輸變電設備和電力建設所需的關鍵機、泵、閥及自控系統等配套產品建設項目;
大規模積體電路建設項目;
產品主要為出口創匯、經濟效益好的建設項目;
重要的教育、科研項目。
(2)國家下達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計畫投資規模以內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所需資金、材料和生產所需燃料、動力、運輸等安排已落實的小型建設項目。
2、屬於下列項目均停建:
(1)國家下達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計畫以外的大中型項目;
(2)建設所需資金、材料和生產所需燃料、動力、運輸等條件安排不落實的,或市場不急需的,或以銀行貸款充作自籌資金的國家計畫內大中型項目;
(3)國家下達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計畫投資規模以外的小型項目(用地方、企業機動財力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幼稚園、中國小及高等師範院校的建設項目除外);
(4)不論計畫內外的基本建設項目,屬於高耗能的,或全國原材料平衡不足的,或依靠進口原材料而產品在國內銷售的加工工業,或非定點配套的機電工業等方面,凡附屬檔案《停建項目(工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所列的項目;
(5)國家下達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設銀行貸款計畫以外的貸款項目。
3、各種倉庫、冷庫、糧庫建設項目,要打破行業界限進行清理。凡本地區儲存能力有富餘的,在建的“三庫”項目均停建。
4、國家下達的基本建設計畫內的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農業在建大中型項目,凡生產建設所需條件安排不落實的,要放慢進度,落實條件;在一九八八年(原文為今 年)底以前仍不能落實的,要停建。
5、上述停建的國家基本建設銀行貸款計畫以外的貸款項目,屬於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農業項目,資金來源落實的,報國家計委重新審查批准後可恢復建設。
6、已批准的預備項目或施工準備項目或前期工作項目,凡屬於附屬檔案《目錄》所列範圍內的,一律停止進行工作。
(三)技術改造在建項目的清理
1、屬於下列項目可繼續建設:
(1)國家下達的一九八八年技術改造計畫專項貸款中能源、原材料等配套條件落實、經濟效益好的重要項目;
(2)各項配套條件落實、經濟效益好的大型重點企業(包括軍轉民)的技術改造項目;
(3)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提高運力、增加品種和提高質量,效益顯著的技術改造項目;
(4)企業為出口創匯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5)市場緊缺的國家名優產品技術改造項目;
(6)機電設備(包括元器件)和原材料方面的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和國產化的重要項目;
(7)經國家定點已列入國家計畫,為國家計畫內成套設備製造配套的技術改造項目;
(8)企業用自有資金(不包括用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和發行債券)進行的一般性技術改造項目。
2、除上述各類項目外,均停建。雖符合上述條件,但屬於附屬檔案《目錄》中的項目,或屬於國家下達計畫以外的項目,均停建。
3、與基本建設投資配套進行的“兩家抬”項目,同步清理。基本建設投資部分停建的項目,技術改造部分也停建。
4、以技術改造名義安排的新建項目,一律停建。
(四)城鄉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建項目的清理
1、屬於下列項目可繼續建設:
(1)農業(包括農、林、水利、畜牧、水產、氣象等)項目;
(2)與農業直接有關的支農工業項目(不含附屬檔案《目錄》中的項目);
(3)農副產品加工(不含附屬檔案《目錄》中全國原材料短缺的棉紡廠、毛紡廠等加工工業)項目;
(4)出口創匯項目;
(5)城鄉交通運輸項目;
(6)文教、衛生、科技項目。
2、除上述各類項目外,均停建。
(五)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和城市建設項目的清理
1、樓堂館所,除旅遊旅館可按計畫適當建設一些中低檔的外,其他項目,一是一九八八年(原文為今 年)開工新建的一律停建;二是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不開工新建。
2、城鄉建房,要適當壓縮。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每年城鄉建房開工面積(包括各類開發公司的商品房),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為單位,按一九八七年開工規模(以統計年報為準)的80%作為控制指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計畫、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進行控制.
3、舊城改造,從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內停止進行(但為新建住宅需進行少量舊城改造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放寬)。
4、城市道路,拆遷大量房屋(拆遷房屋面積占拓寬或新建道路面積50%及以上)進行的道路拓寬和新建道路,一律停建。
5、文化、商業等各種名目的“一條街”,一律停建。
6、城市煤氣,凡資源、材料、資金不落實的,或生產工藝不過關的,一律停建。
(六)涉外項目的清理
上述各類項目中,有關涉外項目按下列原則辦理:
1、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批准企業契約、章程,各項條件(包括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資金等)均已落實,並按規定交納註冊資本,已批准開工建設的,可繼續建設。
2、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基金和外國政府貸款,以及執行與蘇聯、東歐國家經濟、貿易協定,各項條件(包括能源和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配套資金等)均已落實,並已經批准開工建設的,可繼續建設。
3、利用海外商業性貸款的項目,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能增加出口創匯,各項條件(內容同3中的條件)均已落實,工程已完成大部分的,可繼續建設;剛開工建設的,或經濟效益差的,或無償還能力的,均停建。
4、利用我國海外公司、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金以及用海外發行的債券進行的建設,用留成外匯和國家外匯進口的設備,均按國內項目清理辦法清理。但對外已簽進口設備契約的,應履約付款。
(七)銀行貸款項目的清理
國家計畫下達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或信貸規模以外的項目,均停建。計畫規模以內的項目,按上述基建、技改等五個方面項目清理的各項原則進行。
(八)對停建項目中一九八八年能提前投產項目的處理
屬於本通知規定要停建的項目,少數在一九八八年能提前投產的,或部分投產、部分停建的,為減少損失,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各部門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批准後,可予同意按要求建設。
三、停建項目的處理
(一)凡按本通知清理原則要停建的項目,建到一定部位,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起,銀行停止撥款(包括貸款資金),物資部門停止供應材料,電力部門停止供電,施工管理部門吊銷施工執照,工商管理部門收回籌建許可證,施工單位撤離施工現場。
(二)上級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對停建項目要切實負責,做好維護、保管、善後處理工作,嚴防搶劫、盜竊公物;並要同施工單位領導一起做好施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從農村招來的人員要退回農村,有些固定職工要轉入第三產業。
(三)停建項目需要的維護、保管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則上由建設單位或上級直接主管部門承擔或共同承擔。
(四)停建項目已經使用的銀行貸款,由建設單位變賣停建項目的固定資產和庫存材料、設備歸還;尚不足的,按下列原則處理:
1、由銀行自主提供貸款的,由銀行承擔;
2、由於各地政府要求銀行給予貸款,並經銀行同意的,各承擔一半,地方承擔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
3、屬於基本建設計畫內中央投資的大中型項目,由中央基本建設基金承擔;
4、由各部門商銀行安排的項目(包括計畫外項目),由銀行和部門各承擔一半,各部門承擔部分由自有資金負擔;
5、由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以外各類公司安排的項目,由各類公司承擔。
(五)停建項目已經訂購的設備,設備製造廠未投料或剛投料的,要停止投料;大部分已經投料的,可以繼續製造完,並由設備製造廠負責另行銷售。實屬難以銷售的專用設備,由建設單位或上級直接主管部門收購處理。
(六)停建項目的籌建班子,要對善後處理工作負責到底;待善後工作處理完畢,經批准後才能撤銷。撤銷後除可保留少數維護、保管人員外,其他人員由建設單位和上級管理部門按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進行安置。
四、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這項工作,國務院由李鵬總理親自領導,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負責同志組成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計委,負責具體工作。
國務院各部門由部長負責,組成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負責,組成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
屬於中央的能源、交通(含通信)、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的經營性項目,由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清理;其他中央項目,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負責清理。
屬於地方項目和城鄉集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政府負責清理。
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以外的各類公司投資的項目,屬於國務院及各部門批准的公司的,由歸口領導或歸口管理的部門負責清理;屬於地方政府批准的公司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政府負責清理。
各類“拼盤”投資項目,由主要投資者按以上分工原則負責清理,其他投資者也要參與清理。
項目上級主管單位對所屬在建項目要按本通知清理原則進行全面清理,提出停建項目名單,逐級上報,逐級審查,最後由各部門、各地區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將清理結果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各級計畫、統計、物資、供電、施工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掌握的資料、情況,各級財政、銀行(包括信託投資公司)根據撥款、貸款和提供資金情況,按本通知清理原則,也要對在建項目提出停建項目的意見,分別報送有關部門、有關地區的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辦公室並抄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清理的時間要求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立即成立清理項目的機構,並開始工作,按本通知規定的原則進行清理。對該停建的項目,清理一批停建一批,至遲在十一月底清理結束。對少數是否應該停建有爭議的項目,最晚在十二月底提出處理意見,該停建的立即停建。各地區、各部門每旬要向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寫一次報告,報告工作進度和項目停建情況。
六、關於新開工項目
對新開工項目要嚴格控制。除已經國務院批准一九八八年(原文為今 年)新開工的四十項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和國家計委已下達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新開工項目(不包括附屬檔案《目錄》中應停建的項目)外,其他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城鄉集體項目,不論大小項目一九八八年(原文為今 年)一律不再開工。
新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除國務院特批的外,一九八八年(原文為今 年)內不再審批。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涉外項目,要放慢對外談判進度,推遲簽約時間。
七、監督措施
(一)國務院和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要儘快派出工作組進行大檢查。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結果登報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三)各級監察部門要設立清理在建項目的民眾舉報電話、信箱,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保護和鼓勵。
(四)對不執行本通知,或執行不力、隱瞞情況、弄虛作假、陽奉陰違的地區、部門和單位,由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範圍和許可權,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主要領導人的責任,並從嚴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八、部隊系統建設項目的清理工作,請總後勤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辦法進行。
各地區、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領導幹部要認真討論,統一思想,成立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小組,作出具體工作部署。要立即動員幹部民眾,統一認識,統一行動;要顧全大局,令行禁止,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眼前利益服從長遠利益;要堅決地、認真地、過細地進行清理工作,要一個項目一個項目地清理,決不允許走過場。
附屬檔案:停建項目(工程)目錄(見下文)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通知附屬檔案

停建項目(工程)目錄
一、在國家已批准的行業規劃和定點之外,部門和地方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
彩色顯像管、顯示管、投影管及配套零部件
為彩色、黑白顯像管配套的玻殼
錄像機及配件
程控交換機
小轎車、大客車
各種載重汽車和改裝車
機車
汽車零部件
光通信設備及配套元器件
微型計算機
小規模積體電路
普通半導體二極體、三極體
家用電冰櫃、冰櫃
彩色螢光粉
磁性記錄產品(包括各種磁帶、軟磁碟)
無氧和低氧銅桿
照相機
普通液壓件
啤酒
行業規劃定點外的其他產品
二、主要原材料供應不足(全國平衡)或依賴國外進口原材料加工的產品(不包括“兩頭在外”企業)或國內加工能力有富餘的產品的項目
1、輕紡
捲菸(增產名優捲菸除外)
皮革
年產1萬噸及以下小造紙
一般白酒
易拉罐飲料
易拉罐
印鐵制罐
聚酯容器
打字機、油印機
風琴
黑白膠捲、黑白相紙
彩色膠捲、彩色相紙、印刷片
普通人造革
洗衣機
年產1000噸及以下味素
機械手錶
家用縫紉機
腳踏車
電風扇
毛紡
化纖地毯
棉紡
丙綸、滌綸長絲,錦綸抽絲
繅絲
無紡布
普通人造毛皮
電子琴
鋼琴
2、化工、石油化工和醫藥
一般日用橡膠製品
一般橡膠板、管、帶製品
一般橡膠零件
斜交輪胎
醫藥製劑(達到GMP標準的除外)
3000噸及以下的聚乙烯、聚苯乙烯等合成樹脂裝置;3000噸及以下的聚氯乙烯裝置
小煉油(50萬噸及以下煉油廠新建和擴建工程)
通用化學試劑
一般塑膠製品
膠片塗布
一般離子交換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
PS版
一般塗料
3、鋼鐵和有色金屬
小型軋鋼機(包括質量低的熱軋疊軋薄板)
直徑100毫米及以下小焊接鋼管
普鋼初軋機和復二重式線材軋機
直徑76毫米及以下小無縫軋管機
銅加工(列入國家計畫的除外)
鋁加工(列入國家計畫的除外)
鎢、錫、銻冶煉
稀土分離(列入國家計畫的除外)
釹鐵硼磁體
4、建材
花崗岩、大理石加工產品
塑膠門窗
鋁合金門窗
塑膠壁紙
塑膠地板
5、機械、電子
彩色電視機
黑白電視機和黑白顯像管
組合音響
普通金屬切削工具機
大、中型拖拉機(不包括消化吸收已引進技術的技術改造項目)
6噸及以下靜壓式壓路機
電影機械、複印機
5噸及以下起重機
中小功率電動機
頻寬1米及以下皮帶輸送機
400X250毫米及以下破碎機
直徑900X900毫米及以下球磨機
一般電力變壓器
一般電線電纜
工業鍋爐
中小型電機及分馬力電機
普通軸承
1米/秒及以下普通電梯
6、其他原材料供應不足或加工能力有富餘的產品項目
三、經濟效益差或污染嚴重的項目
1、能源
柴油機組發電
單機2.5萬千瓦及以下純發電的燒煤、燒油、燒天然氣小火電機組,除當地有煤炭 又運不出來和電網送不到的邊運地區外,一律停建;用電力建設資金(每度電加收二分錢 部分)和銀行貸款建設的,也一律停建。
無證開採的小煤窯(無開採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鋼鐵、有色金屬
煉鋼;10噸及以下的轉爐
5噸及以下的電爐
煉鐵;100立米及以下高爐
鐵合金;1800KVA及以下電爐(用季節水電除外)
矽鐵
煉鐵土法燒結礦和8平米及以下燒結機
土法煉焦和20萬噸以下機焦
年產5萬噸及以下電解鋁
銅冶煉和銅電解
2萬噸及以下鉛、鋅冶煉
3000噸及以下鎂冶煉
小型氰化(縣級以下)
小型工業純矽
小型土選礦(黃金)
3、化工
電解法雙氧水和3500噸及以下蒽醌法雙氧水
500噸及以下染料
5000噸及以下油漆
1萬噸及以下電石(即5000KVA及以下電石爐,但不包括電力有餘、外送比較困難的 地區)
3500噸及以下硫酸法鈦白粉
2500噸及以下無水氟化氫
氰化鈉法有機玻璃
7000噸及以下紅礬鈉
1000噸及以下檸檬酸
3萬噸及以下小聯鹼
6萬噸及以下小氨鹼
9000噸及以下小燒鹼
小農藥
土法硫磺
1萬噸及以下小炭黑
4、建材
小於四機窯的引上平板玻璃以及日產200噸及以下的浮法玻璃
土立窯和2萬噸及以下機立窯水泥(特種水泥除外)
占用農田的土窯生產粘土實心磚
稻草板
1800噸及以下玻璃纖維
5、交通
年吞吐量兩萬人次及以下的機場和候機樓
超標準的火車站、汽車站
蒸汽機車製造和修理
高速公路,除京津塘、廣深珠、沈大、西安至臨潼,以及莘莊至松江、上海至嘉 定、廣州至佛山的高速公路以外,一律停建
年運量50萬噸及以下的鐵路專用線(港口、礦山、森工、電站除外)
6、按環境保護有關條例、規定不準建設的項目
7、其他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差或污染嚴重的項目
四、國家限制發展的高耗能產品項目
空調器
電烤箱
電飯鍋
電熱水器
微波灶
電磁灶
電熨斗
吸塵器
家用取暖電器
單台500瓦及以上的家用電器
其他高耗能產品項目
五、非生產性建設和城市建設項目
樓堂館所(旅遊旅館可按計畫適當建設一些中低檔項目)
文化、商業等各種名目“一條街”的建設
各類影劇院、排演場、體育館、紀念館、游泳池等資源、材料、資金不落實,或生 產工藝不過關的城市煤氣工程
中央、地方、企業較高標準的領導幹部宿舍
城市大量拆遷房屋(拆遷房屋面積占拓寬或新建道路面積50%及以上)進行的道路拓 寬和新建道路
舊城改造(但為新建住宅需進行少量舊城改造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 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放寬)和新建城市
名人故居的修復、興建
外國旅遊者不多的景點建設
省轄市及以下各級電視台和縣級電台
其他需要停建的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六、現有生產企業能源、原材料供應不足,而又開工建設的同類產品的項目
以上是第一批停建項目(工程)目錄,如有需要,將再頒發第二批停建項目(工程)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及國務院各部門提出需要增加的停建項目(工程),由各地區、各部門發布,報國務院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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