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

國務院關於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是國務院於1987年06月06日發布,自1987年06月0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處理決定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6月06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6月0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森林資源
(1987年6月6日)
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林業部直屬的大興安嶺森工企業,發生了特大森林火災。這場森林大火,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是建國以來最嚴重的一次。
這起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於企業管理混亂、紀律鬆弛、違反規章;制度、違章作業和領導上嚴重官僚主義所造成的。這次火災充分暴露了這個地區護林防火制度和措施很不落實,防火力量嚴重不足,消防設備、工具和手段準備很差,以致火災發生後不能及時徹底撲滅,小火釀成大火,造成了建國以來損失最為慘重的特大火災事故。這次大火不僅燒掉了許多森林資源,而且燒毀了城鎮、民房、貯木場、倉庫和火車站,造成職工、居民死亡193人,傷226人,使許少人喪失了家園。這次火災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還難以完全計算清楚。要將這樣大面積火燒後的森林恢復起來.沒有相當長的時間是難以辦到的。這場大火給這一地區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也是嚴重的。
森林防火工作是林業部的主要職責之一。大興安嶺特大森林火災事故的發生,充分暴露了林業部領導對這項重要工作沒有給予應有重視,也沒有吸取近年來頻頻發生森林火災的教訓,對國家的森林資源和人民的生命財產不負責任。這是嚴重的官僚主義和重大的失職行為。林業部主要負責同志對此負有不可推諉的重大責任。但是.從這場大火燃燒起,一直到徹底撲滅的25天內,林業部主要負責同志沒有任何自我批評和檢討,只是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志多次批評後,才作了表態性的檢查。
為了嚴肅認真地處理這次火災事故,國務院全體會議決定:
一、撤銷楊鐘的林業部部長職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二、責成林業部和大興安嶺撲火前線總指揮部對這次特大森林火災進行認真調查,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對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進行嚴肅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國務院。
三、國務院對在這次特大火災事故中死亡的人員表示沉痛的哀悼,對受傷人員和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並將採取措施組織災區人民重建家園,恢復生產。
四、國務院高度讚揚在這次滅火搶險鬥爭中作出了重要貢獻的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森林警察、公安消防人員和職工民眾以及有關部門,並責成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對軍隊和地方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責成林業部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林業企業的防火制度、防火組織進行認真整頓,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並落實到人。要加強職工隊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法制教育.提高職工對防火重要性的認識。對防火隊伍、設備、工具和手段要進行充實和加強,徹底改變極其薄弱的狀況。
國務院認為,多年來,林業系統的全體職工,包括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的職工,在艱苦的條件下,為我國林業資源的開發作出了重大貢獻。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但是必須看到林業部領導工作中存在的嚴重失誤,他們特別應當從南方森林亂伐,北方森林大火的事實中認真吸取應有的教訓。國務院嚴肅處理這次事故,既是維護人民和國家利益所必需,也是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林業工作所必需。希望林業部及其所屬單位各級領導同志振奮精神,切實總結教訓,制定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堅決克服官僚主義的具體措施;希望林業系統的廣大職工團結一致,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為我國林業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繼續努力奮鬥;大興安嶺林業管理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更要認真吸取教訓,改善領導,健全制度,嚴格紀律,加強管理,組織好重建家園和恢復生產的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