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抬價搶購農副產品的通知》是由國務院在1987年10月22日成文,發布於2011年09月01日,發文字號是國發〔1987〕9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抬價搶購農副產品的通知
- 成文日期:1987年10月22日
- 發布日期:2011年09月01日
- 發文字號:國發〔1987〕93號
- 發布機構:國務院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以來,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穩定持續發展,農副產品的商品量不斷增加,收購量成倍增長,保證了工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外貿出口的基本需要。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國營、集體企業單位和供銷社盲目抬價搶購緊缺的農副產品,特別是在一些生產區收購旺季情況尤為嚴重。抬價搶購擾亂市場,扭曲市場信號,造成生產大起大落,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形成抬價搶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綜合治理。
檔案全文
我國實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以來,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穩定持續發展,農副產品的商品量不斷增加,收購量成倍增長,保證了工業生產、人民生活和外貿出口的基本需要。當前的突出問題是,一些國營、集體企業單位和供銷社盲目抬價搶購緊缺的農副產品,特別是在一些生產區收購旺季情況尤為嚴重。抬價搶購擾亂市場,扭曲市場信號,造成生產大起大落,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進行。形成抬價搶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需要綜合治理。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繼續深化農副產品流通體制改革。發展有計畫的商品經濟,一方面要發揮市場作用,把經濟搞活,另一方面要立規矩,加強監督管理,兩者缺一不可,不能偏廢。我們的市場應該是國家管理、領導下的市場。必須堅持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同時要正確運用行政手段,加強對農副產品市場的巨觀調控,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
二、進一步完善農副產品的管理辦法。要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辦法。對關係國計民生的少數重要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工業原料、出口物資和需要保護資源的品種,如糧、棉、油、煙、繭、麻、糖料、少數重要中藥材等,實行契約定購和國家定購。這類商品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凡是由國家指定收購部門和單位組織收購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直接插手收購;國家定購任務完成後,除少數國家另有規定的品種外,可以自由運銷。一些關係國計民生、國內外市場又都緊缺的出口商品,要統籌安排,嚴格按照國家計畫出口。對外經濟貿易部要加強許可證和配額管理,不得超計畫出口。其他農副產品堅持放開搞活,實行自由購銷,開展多渠道流通。經營單位通過同農民簽訂購銷契約,引導農民按市場需要進行生產,減少盲目性。國家計畫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完善農副產品管理的具體辦法。
三、切實加強對農副產品價格的監督檢查。對實行國家定價的農副產品,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提價或變相加價。某些實行“雙軌制”價格的商品,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對實行國家指導價的農副產品,要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掌握;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農副產品,應堅持購銷雙方協商議價。某些商品價格出現暴漲時,物價部門可以在一定時期內規定最高限價。對外貿出口商品的收購價,要控制得更緊一些,採取嚴格的限價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許突破。對超過最高限價爭購的,要追究經手人和領導人的責任。各級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業務主管部門,要經常加強對農副產品價格的檢查,依靠和發動民眾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重點要管嚴管住國營企業。要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對國營企業執行國家政策規定的監督檢查。堅決同某些壟斷性行業、壟斷性企業擾亂市場、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進行鬥爭。對抬價搶購的非法所得必須罰款沒收。對因抬價搶購造成庫存積壓的損失,不得轉嫁給消費者;財稅部門不能減稅、讓利和補貼,也不能沖銷國撥資金;銀行要進行信貸監督,不予貸款或抽回貸款;稅務部門和海關要通過加稅予以限制。對因抬價搶購擾亂市場,給國家帶來重大損失的,必須嚴格查處,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決不姑息遷就。所有國營企業和從事農副產品經營的單位都要模範地遵守國家政策和法規,自覺地維護國家利益和整體利益,堅持社會主義的經營方向。
五、加強農副產品市場的領導和協調。各級政府特別是地區和縣級政府要把管好農副產品市場真正擺到議事日程。要帶頭執行國家政策,嚴肅法紀,不能從本地區利益出發,抬價搶購或搞地區封鎖,劃地為牢。經濟特區在經營農副產品中,也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不能抬價搶購。重要農副產品主產區的人民政府,要組織有農、工、商、貿和物價、財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方面參加的農副產品市場協調小組,按照國家政策和規定,統籌協調旺季農副產品的購銷工作和毗鄰地區的價格銜接。對違反政策、抬價搶購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協調小組有權制止,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對一切利用改革進行投機倒把、破壞市場的違法活動,必須依法堅決打擊,以保證農副產品流通的正常進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