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2017年國發〔2017〕55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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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於2017年12月2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 發布機關:國務院
  • 發布時間:2017年12月22日
發布信息,詳細內容,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224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12月10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發文字號:
國發〔2017〕55號
發布日期:
2017年12月22日
主 題 詞:

詳細內容

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
國發〔2017〕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國函〔2017〕86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暫時調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第三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第22項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和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滿,國務院將根據實施情況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國務院
2017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2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範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研究允許新設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或者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可以同時申請人民幣業務。
4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民航業範圍包括民用機場、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和航空運輸相關項目……
允許外商投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
5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22.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於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內容解讀

2017年12月22日,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在北京市暫時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培育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戰略部署,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2017年6月,國務院批覆同意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北京市在科學技術服務、文化教育服務、金融服務、商務和旅遊服務、健康醫療服務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對外開放,放寬有關資質要求、投資比例和經營範圍等準入限制,以開放促改革,增強服務業開放發展、創新發展動能,提升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益。
為依法推進北京市相關重點領域擴大開放,國務院決定,針對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新一輪開放措施,就部分由行政法規或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予以調整。
《決定》明確了需要在北京市暫時調整的有關行政法規、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包括暫時調整《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相關條款的規定,允許外商從事開放的相關業務,例如,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的限制;允許外商投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等等。
《決定》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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