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是國務院做出的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4月19日,由國務院發布,自2016年4月19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6年4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6年4月19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批覆》(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等11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屬檔案: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16年4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解讀

中國政府網公布《國務院關於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24號)。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關於上海市開展“證照分離”改革試點總體方案的批覆》(國函〔2015〕22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國務院關於對加工貿易進口料件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批覆》(國函〔1995〕10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等11部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檔案規定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附後)。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為例,《決定》在浦東暫停實施第四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中有關“藥品廣告異地備案”的規定。這意味著,外地藥企在浦東新區發布藥品廣告,不再需要向上海備案,而浦東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此之前,在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和進口藥品代理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布藥品廣告的,發布廣告的企業應當在發布前向發布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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