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1年09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發文字號 :國函〔2011〕107號
  • 成文日期:2011年09月19日
檔案全文
國務院關於呼和浩特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函〔2011〕107號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送審稿)有關事宜的請示》(內政發〔2010〕5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呼和浩特市是內蒙古自治區首府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統籌土地利用,強化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三、加強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加大補充耕地力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穩定數量,提高質量。2006—2020年,新增建設占用耕地控制在12580公頃以內,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義務量不少於12580公頃。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於561734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於468000公頃。
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建設用地總規模,特別是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整合規範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礎設施用地。最佳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到2020年,全市城鄉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72363公頃以內,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控制在139平方米以內。嚴格控制中心城區用地規模,中心城區土地利用要以調整、改造、挖潛為主,建設用地擴展應優先利用閒置地、空閒地,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285平方公里以內。
五、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土地利用的統籌和管控。北部地區,要以改善生態環境為重點,加強生態保護和建設,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嚴格控制新增建設占用耕地,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和中低產田改造,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合理布局城鎮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中部地區,要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強化節約集約用地,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和土地污染防治,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建設,以土地供給引導人口和產業合理集聚;南部地區,要加快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適度開發耕地後備資源,保障城鎮化和工業化發展合理用地需求,逐步降低人均城鎮工礦用地,有序開展黃河沿岸和黃土高原丘陵溝壑區的生態建設,大力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六、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和指標,要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嚴格執行。要將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等約束性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不得突破。對預期性指標,要通過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導,力爭實現。
七、嚴格實施《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事關國家和人民的長遠利益,關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必須高度重視實施工作。你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實現。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市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要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控制,嚴格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加強規劃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的意識。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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