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3年04月2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覆
  • 發文字號:國函〔1993〕61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3年04月23日
檔案全文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喀什與安集延、奧什通航的請示》(新政發〔1993〕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對外開放。
二、有關航線、航路和高度層問題,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與空軍協商,並報國務院、中央軍委審定。
三、邊檢及有關增加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四、喀什航空口岸開放前,由國家口岸辦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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