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給財政部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給財政部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55年10月29日發布,自1955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同意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給財政部的批覆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5年10月29日
  • 實施日期:1955年10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印花稅
  財政部:
十月十二日(55)財稅吳字第一○七號報告收悉。所報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本院同意。可由你部公布施行。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的報告
(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二日)
一九五○年公布的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率稅額表共有二十五目。一九五三年修正稅制時,為了簡化征納手續,曾將印花稅率稅額表中第一、二、三、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等九個稅目及第七目的保費收據,第九日的承攬及加工收款收據,第十一日的佣金收據,第二十四目的租金收據,分別合併於營業稅、貨物稅、屠宰稅及商品流通稅徵收。兩年多來,由於各種工商業的經營方式不斷變化,現行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的十六個稅目仍感繁瑣不便,特別對有關國營企業的各種貼花規定,應再加以簡化;同時現行印花稅稅率稅額表是以舊幣為單位計算稅額,新幣發行後,亦須作相應的改變。因此,我部稅務總局曾擬就印花稅稅率稅額表簡化方案,徵求各地稅務局的意見,絕大多數同意簡化方案,也有部分地區對個別稅目提出若干補充和修改意見;最後參酌這些意見,將現行稅率稅額表作了如下的修改:
一、將課稅對象不存在的第五目債券,或者很少用到的第十九日國外書立之憑證和第二十五目保證書據,以及稅負重複的第二十一目權利書狀等四個稅目取消。
二、將性質相似、稅率相同的第四目記載資本之帳簿與第十五目營業所用之簿折,第九目委託及承攪契據與第十一目居間行紀代客買賣契據,第二十三目土地使用權之契據與第二十四目租賃契據合併。
此外,一九五三年修正稅制時已併入其它稅種徵收的九個稅目,因當時沒有修改印花稅稅率稅額表,此次已在修改的稅率稅額表中將其刪掉。
這樣簡化整理的結果,共留九個稅目(見「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草案)」)。同時為了便利國營企業和合作社交納印花稅,並將歷年所作有關公私區別對待的若干規定,也補入修改的印花稅稅率稅額表草案內。這樣修改後,對稅收基本上沒有影響,並且已在我部最近召開的第五次全國稅務會議上徵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的同意。茲送上修訂印花稅稅率稅額表(草案)及現行稅率稅額表(供審查時參考)各一份,請審查。因這只是對印花稅部分稅目的變動,和原來稅負基本一致,擬待批准後,即由我部公布。妥否,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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