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7年03月28日發布,自1987年03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3月28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3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債券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近年來以股票、債券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的經濟活動有所發展。這對活躍金融市場,開闢多種融資渠道,解決建設資金不足和促進企業間橫向經濟聯合,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於對股票、債券缺乏統一管理等原因,致使集資規模缺少巨觀控制;投資重點沒有放在國家急需的建設項目上;有些地方借發行股票、債券亂拉資金,盲目建設,重複建設,擴大了計畫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有的強行攤派,使企業和民眾難以承受,並助長了不正之風,等等。
為更好地集中財力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需要,使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必須加強和完善對股票、債券的管理,使其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企業股票、債券的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前發行股票,應當在嚴格的監督和控制下,主要限於在少數經過批准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試行。各地要認真總結經驗,加強管理。
二、全民所有制企業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對少數已經批准試點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業,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認真檢查清理,對其中確需繼續發行股票的,各地人民銀行要從嚴審批。
三、為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以互相投資、合股、參股方式新建的企業,合作各方可以試行採用股票形式,但不得向社會發行股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股票不得上市。
四、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發行債券。機關團體、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以及公民個人不得發行債券,也不得委託其他部門代理發行債券。
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下達計畫,嚴格遵照執行。
五、全民所有制企業發行債券,應當按照《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畫、財政等部門擬定下達的年控制額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省轄市要嚴格執行,不得突破。
六、發行債券必須優先保證用於國家計畫內的重點建設項目,嚴禁用發行債券搞計畫外的固定資產投資。
七、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報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發行。
八、各地已經制定的有關股票、債券的管理辦法,凡與本通知不符的,應當按本通知加以修改,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