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12月08日發布,自1993年12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12月08日
- 實施日期:1993年12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航空運輸
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3年12月08日發布,自1993年12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民航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2月02日發布,自1988年02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1月18日,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一架伊爾十八222號飛機在重慶機場附近墜毀,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為了確保民航飛行安全,...
國務院關於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是國務院於1982年12月01日發布,自1982年12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為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壞民航飛機和破壞民用航空設施事件的發生,確保公共財產和旅客生命財產的安全,特通告如下:一、乘坐...
2022年3月,民航局下發《關於加強航空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內容解讀 民航局要求,要強化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各地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民航領域安全隱患排查,舉一反三,從飛機保養維修情況、飛行天氣情況、人員資質、操作技能、空防...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機場淨空保護的通知是中央軍委於1993年12月31日發布,自1993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重新頒發的通知》(〔1982〕38號,以下簡稱《規定》)執行情況總的是好...
《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由國務院發布,發文字號為國發[2002]6號。檔案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的《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現印發給你們...
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
民用航空公安機關(以下簡稱民航公安機關)負責對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統一管理、檢查和監督。第四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與民用航空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共同維護民用航空安全。第五條 旅客、貨物託運人和收貨人以及其他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航空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第三條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民用航空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3號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於2009年4月13日簽發的命令。第553號令《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是為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
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民航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4號)精神,按照《分工方案》將涉及本部門的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抓緊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同一項工作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加強協調,部門間要主動密切協作。
第八條 民航總局負責組織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統,實現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條 民航總局鼓勵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的建立,支持開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報告和分析套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
隨著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國際標準的修訂更新以及民航安全信息管理的發展,《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已不能更好地支持民航安全信息管理工作,需要結合行業發展需求,並根據新的《行政處罰法》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完善。二、主要內容 一是結合民航局...
民航系統管理體制改革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5〕3號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原則同意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民航系統管理體制改革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四是國際航空運輸自由化與中國的民用航空競爭力不強的矛盾。五是行業可持續發展與創新能力不足的矛盾。這五對基本矛盾集中表現為要把中國民航業內涵做強與外延做大的矛盾。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
(三)審查轄區內機場預防和處置劫機、爆炸或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的預案,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轄區內涉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導、檢查和監督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六)...
2009年11月3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12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航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進一步增強做好民航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嚴格落實民航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落實各級政府、...
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航局等部門進一步推動民用機場公安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推動解決機場公安機構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理順各級民航公安機關與地方機場公安的關係。理順空警管理關係,細化管理政策...
(三)審查轄區內機場預防和處置劫機、爆炸或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的預案,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轄區內涉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導、檢查和監督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六)...
第十條民航空管運行單位貫徹落實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安全工作規劃、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對本單位運行狀況的經常性檢查,定期評價安全狀況,組織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統計、分析本單位的安全...
對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各類行政檢查,適用本規則。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開、便民、合理的原則。第四條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自查制度,定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以下簡稱民航)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第四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原則。第...
(五)機場區域內各駐場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工作區、生活區的空地和規劃用地),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民用機場管理體制改革中認真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2〕183號)和民航總局《關於抓緊做好民用機場...
第四條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縣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民航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2〕6號,以下簡稱《通知》),按照政企分開、轉變職能、加強監管、保證安全的目標,建立與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地區行政管理機構,實行中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航空(以下簡稱民航)標準化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及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第四條 民航標準化工作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共同推進的原則。...
·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 · 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意見 ·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 ·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等各國適航規定 指導檔案 《民用航空器...
國務院批轉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意見的通知 (1993年1月12日)郵電通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1993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128號發布)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