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05日發布,自1989年03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內部債券管理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債券
  為了認真貫徹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防止盲目擴大投資和增加消費基金,必須對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加強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發行內部債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不得超過規定擅自提高利率,不得強行攤派。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非生產性企業一律不準發行內部債券。未完成購買國家債券任務的生產性企業,也不得發行內部債券。
(二)企業發行內部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分級審批。中國人民銀行應會同國家計畫、財政等部門,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擬定全國企業內部債券發行的年控制額度,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執行。
(三)企業發行內部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只能用作補充流動資金。凡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其投資項目須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納入國家控制的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並相應核減銀行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四)企業內部債券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利率的40%。二、職工個人所得的債券利息收入,必須依法納稅。
(一)企業提取給職工的債券利息,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先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後再行發放,將債券利息轉為債券的,也要先行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
(二)企業不得將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轉為職工個人的內部債券。企業以內部債券形式發放工資(含獎金),應視同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含獎金),按有關規定先行繳納工資調節稅或獎金稅,並對分配到個人名下達到納稅標準的部分,依法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三、企業實行股份制,目前只能在小範圍內進行試點。全民所有制企業,不準以試行股份制為名,擅自將國有資產折股分給經營者、職工個人和集體。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鄉鎮企業),不得擅自把集體積累的財產折股分給經營者和職工個人。違者以侵吞國家、集體財產論處,依法追究責任。在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私分國家、集體財產的,必須立即將私分部分全部退回。同時,有關部門應區別不同情況,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發布之前擅自發行內部債券的企業或其它單位,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立即停止發行,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理,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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