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夏糧征、購工作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做好夏糧征、購工作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57年06月11日發布,自1957年06月1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57年06月11日
  • 實施日期:1957年06月1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糧食管理
  各地夏收新糧包括小麥、元麥、大麥、蠶豆、豌豆、早稻等即將陸續登場,做好夏糧征、購工作,是當前農村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夏糧征、購任務應該及時下達到農業生產合作社(戶)。農業生產合作社(戶)完成國家夏糧徵購的任務數,為全年應該完成的國家糧食徵購任務的一部分,在秋糧徵購時統一合併結算。
二、夏糧征、購工作必須同農業生產合作社內部的夏收分配工作密切結合進行。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夏收分配工作中,對糧食的分配,應該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1956年11月21日關於當前糧食工作的指示①中規定的糧食分配順序,即:農業生產合作社先按實際需要留足種籽;保證完成國家的夏糧徵購任務;按照糧食“三定”時規定的用糧標準,留給社員口糧(需要留牲畜飼料的地方並留飼料)。計算社員留用夏糧的消費時間,一般以能接上秋熟為原則;夏糧產量占全年糧食產量比重較大的地方,計算留用夏糧的時間可以適當放長一點;具體留糧消費時間和留糧數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凡是有餘糧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完成國家的征、購任務、留下種籽飼料和社員口糧以後,仍有餘糧的,由農業生產合作社自由處理,在這個時候,可以對勞動強和出工多的社員給以照顧。由於秋季年景未定,農業生產合作社在進行夏糧分配的時候,必須做全年安排,並且要注意節約,既要防止浪費,又要防止社員之間分糧數量懸殊。
為了適當照顧民眾糧食品種調劑的需要,各地糧食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庫存力量的可能,向民眾換購一部分糧食;在限於力量而不能照顧的地方,也應該向民眾解釋清楚。
三、在去年夏收當中,有些地方因缺乏經驗,收割、打場、分配和徵購工作結合得不好,以致發生很多問題,不僅造成了夏收作物的嚴重損失,還影響了國家的夏糧徵購任務的完成。因此,今年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夏收過程中,應該有計畫地一面向國家繳納公糧和交售統購糧,完成夏糧征、購任務;一面把應該分配給社員的口糧及時分到社員手裡。必須防止由於收穫和分配工作組織的不好而造成損失和浪費。國家糧食部門應該儘可能地及時派出檢驗人員深入到農業生產合作社,就地幫助農業生產合作社檢驗糧食質量,正確貫徹執行依質論價的政策。並且要認真做好優良種籽的檢驗、收購和保管的工作。
四、夏糧征、購工作必須與夏季農村糧食統銷工作密切結合進行,同時做好。過去幾年的實際經驗證明,夏糧集中產區在夏糧登場以後,秋糧登場以前,農村基本上不需要國家供應糧食;對於少數缺糧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戶),應該根據夏季糧食生產收穫的實際情況,按照“三定”時規定的各項用糧標準,核定其接上秋季新糧期間須由國家供應的糧食數量,按照何時缺糧何時供應的原則進行供應。
五、在夏糧統購期間,必須加強國家糧食市場的管理工作。凡屬國家統購糧食的品種,在統購結束以前不得在市場進行交易;統購結束以後,應該以縣為單位宣布統購結束,允許民眾相互之間進行有無調劑和品種交換。與此同時,必須向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和個體農戶說明,不許以口糧、飼料和種籽用糧去市場出賣或者移做他用,以後又向國家要求供應糧食。對於以糧食進行投機買賣,從中牟利的非法行為,必須嚴格制止。
六、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政策宣傳工作。一方面,應該向基層幹部說明國家必須向農民征、購糧食和農民有義務交售糧食的道理,具體地交代政策界限和工作方法,使他們充分了解國家夏糧征、購工作的重要性,吸取去年夏糧征、購工作的經驗教訓,認真克服主觀片面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正確貫徹政策的基礎上,努力完成夏糧征、購任務。另一方面,應該教育廣大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幹部和社員以及個體農戶,使他們充分認識到節約糧食對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性,從而使他們在夏收時能夠積極自覺地做到細收細打,顆粒還家,並且將糧食曬乾揚淨,完成國家夏糧征、購任務。
國務院總理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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