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軍隊退休幹部生活費標準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66年03月01日發布,自1966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66年03月01日
- 實施日期:1966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軍隊離退休幹部
1958年7月5日“國務院關於現役軍官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行以來,對軍隊安置年大體弱的幹部起了積極作用。但其中對退休後的生活費標準,有的規定得低了些,有一部分退休幹部,無力贍養其家屬。同時,“暫行規定”對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退休幹部的生活費標準是按軍銜區分的,軍銜取消以後,需要做相應的修改。為此,現將“暫行規定”第三條(一)項生活費的標準作如下修改: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全部;
在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在1943年以後入伍,現為行政19級以下的幹部,符合“暫行規定”第三條(三)項的,其生活費加上提高部分,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的95%);
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5%;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入伍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50%;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60%;滿15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
本規定自今年(1966年)4月份起開始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隨時報告內務部。
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全部;
在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90%(在1943年以後入伍,現為行政19級以下的幹部,符合“暫行規定”第三條(三)項的,其生活費加上提高部分,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的95%);
在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入伍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5%;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入伍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50%;滿10年不滿15年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60%;滿15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原工資的70%。
本規定自今年(1966年)4月份起開始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隨時報告內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