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是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檔案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我國對外承諾,經國務院同意,就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有關要求下發的通知。由國務院辦公廳於2016年11月16日下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11月16日
  • 實施日期:2016年11月16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1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履行“中國的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不掛鈎”的對外承諾,2011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41號),要求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執行規範性檔案中關於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的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檔案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我國對外承諾,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對涉及自主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的規範性檔案,再開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今後不得制定違反我國對外承諾的新檔案。
二、對於不符合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檔案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啟動修訂程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溝通,建議出台地方性法規時,注意與中央政府對外承諾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進展情況請於2016年12月底前上報國務院,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16日

內容解讀

通知要求,將對涉及自主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的規範性檔案,再開展一次清理工作。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啟動修訂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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