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一)節能發電調度是指在保障電力可靠供應的前提下,按照節能、經濟的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髮電資源,按機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最大限度地減少能源、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則。以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供電為前提,以節能、環保為目標,通過對各類發電機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區域內最佳化、區域間協調的方式,實施最佳化調度,並與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相結合,充分發揮電力市場的作用,努力做到單位電能生產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三)適用範圍。節能發電調度適用於所有併網運行的發電機組,上網電價暫按國家現行管理辦法執行。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的發電機組,可繼續執行現有購電契約,契約期滿後,執行本辦法。
序位表編制
(四)機組發電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簡稱排序表)是節能發電調度的主要依據。各省(區、市)的排序表由省級人民政府責成其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組織編制,並根據機組投產和實際運行情況及時調整。排序表的編制應公開、公平、公正,並對電力企業和社會公開,對存在重大分歧的可進行聽證。
(五)各類發電機組按以下順序確定序位:
1.無調節能力的風能、太陽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
2.有調節能力的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和滿足環保要求的垃圾發電機組;
3.核能發電機組;
4.按“以熱定電”方式運行的燃煤熱電聯產機組,餘熱、餘氣、余壓、煤矸石、洗中煤、煤層氣等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
5.天然氣、煤氣化發電機組;
6.其他燃煤發電機組,包括未帶熱負荷的熱電聯產機組;
7.燃油發電機組。
(六)同類型火力發電機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節能優先;能耗水平相同時,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機組運行能耗水平近期暫依照設備製造廠商提供的機組能耗參數排序,逐步過渡到按照實測數值排序,對因環保和節水設施運行引起的煤耗實測數值增加要做適當調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級環保部門最新測定的數值為準。
方案制訂
(七)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認真組織開展年、季、月、日電力負荷需求預測及管理工作,並定期向相關部門及電網和發電企業發布預測信息;根據負荷預測和發電機組實際運行情況,制定本省(區、市)年、季、月發電機組發電組合的基礎方案。
(八)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排序表和發電組合的基礎方案,並根據電力日負荷預測和發電機組的實際發電能力、電網運行方式,綜合考慮安全約束、機組啟停損耗等各種因素,確定次日機組發電組合的方案。
(九)省級電力調度機構依據本省(區、市)排序表和各機組申報的可調發電能力,確定發電機組的啟停機方式,形成滿足本省(區、市)電力系統安全約束的機組次日發電組合方案,報所在區域電力調度機構。
(十)區域電力調度機構在各省(區、市)機組次日發電組合方案的基礎上,依據本區域內各省(區、市)排序表、各機組申報的可調發電能力、跨省輸電聯絡線的輸送電能力和網損,進一步最佳化調整本區域內發電機組的啟停機方式。即:進一步對各省(區、市)邊際機組(被調用的最後一台機組)考慮網損因素後的供電煤耗率(簡稱邊際供電煤耗率)進行比較,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高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停機,對邊際供電煤耗率較低的省(區、市)依次調整安排啟機,直至區域中各省(區、市)的邊際供電煤耗率趨同,或跨省(區、市)輸電聯絡線達到輸送容量的極限。
(十一)國家電網公司和南方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機構依據跨區域(省)輸電聯絡線的輸送電能力、網損以及發電機組排序結果,按照第十條的原則,協調所轄各區域(省)的發電機組啟停機方式,形成各區域機組日發電組合方案,下發各區域(省)電力調度機構執行,並抄報有關省(區、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和區域電力監管機構。
安全校核
(十二)各級電力調度機構依照以下原則,對已經確定運行的發電機組合理分配發電負荷,編制日發電曲線。
1.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機組按發電企業申報的出力過程曲線安排發電負荷。
2.無調節能力的水能發電機組按照“以水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
3.對承擔綜合利用任務的水電廠,在滿足綜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水電機組的發電負荷,並盡力提高水能利用率。對流域梯級水電廠,應積極開展水庫最佳化調度和水庫群的聯合調度,合理運用水庫蓄水。
4.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按照“以(資源)量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
5.核電機組除特殊情況外,按照其申報的出力過程曲線安排發電負荷。
6.燃煤熱電聯產發電機組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超過供熱所需的發電負荷部分,按冷凝式機組安排。
7.火力發電機組按照供電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則安排發電負荷。
(十三)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積極開展水火聯合最佳化調度,充分發揮水電的調峰、調頻等作用。
(十四)節能發電調度要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電力調度機構應依據《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的要求,對節能發電調度各環節進行安全校核,相應調整開停機方式和發電負荷,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連續可靠供電。
在電力系統異常或緊急情況下,值班調度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發電組合和負荷分配進行調整。電力系統異常或緊急情況消除後,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排序表逐步調整到新的機組發電組合。
容量安排
(十五)發電機組的檢修由發電企業按照有關規程的規定和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經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批准後執行。燃煤、燃氣、燃油發電機組檢修應充分利用年電力負荷低谷時期、
豐水期進行。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依據負荷預測結果和排序表,在保證系統運行安全的前提下,綜合各種因素,最佳化編制發電機組年、月檢修計畫;依據短期負荷預測結果,安排日設備檢修工作。各類機組的檢修安排信息要予以公布。
(十六)所有併網運行的發電機組均有義務按照調度指令參與電力系統的調頻、調峰和備用。具體經濟補償辦法由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七)電網調峰首先安排具有調節能力的水電、燃氣、燃油、抽水蓄能機組和燃煤發電機組,然後再視電力系統需要安排其他機組。必要時,可安排火電機組進行降出力深度調峰和啟停調峰。
(十八)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各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有關規定和安全校核的要求,安排備用容量。備用容量安排應以保證電網運行安全為前提,按照節能環保要求,統籌考慮,合理分布。
公開監管
(十九)節能發電調度的全過程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各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提供節能調度所需的信息,並對其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十)各級電力調度機構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發電調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對全體發電企業和有關部門發布調度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發電能耗和電網網損情況,自覺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監管和有關各方的監督。具體監管辦法由電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火力發電機組必須安裝並實時運行煙氣線上監測裝置,並與省級環保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和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聯網;供熱機組必須安裝並實時運行熱負荷實時監測裝置,並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接受實時動態監管。未按規定安裝監測裝置或監測裝置不穩定運行的,不再列入發電調度範圍。
(二十二)併網的發電廠應加強設備運行維護,提高設備運行的可靠性;要加強技術改造,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火力發電機組煤耗的檢測與認證工作,由發展改革委指定技術監督檢測機構或行業協會負責。各機組污染物排放水平測定工作,由省級環保部門負責。
(二十四)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制定節能發電調度實施細則,加強對節能發電調度執行情況的監管。
本辦法由發展改革委會同環保總局、電監會、能源辦負責解釋。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和環保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