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老齡事業機構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5年02月19日發布,自1995年02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5年02月19日
- 實施日期:1995年02月1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社團管理
為促進我國老齡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老齡事業機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中國老齡問題全國委員會更名為中國老齡協會(對外可保留原英文名稱不變),為國務院副部級事業單位,由民政部代管。
二、中國老齡協會的職責任務是:對我國老齡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等重大問題和老齡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開展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與老齡問題有關的社會活動,參與有關國際活動;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
三、中國老齡協會為全額撥款單位,其預算經費由財政部根據單位性質予以核定並單獨劃撥。
四、中國老齡協會的幹部管理工作,按照事業單位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會長由國務院管理,副會長由民政部管理,均由在職工作人員專職擔任。
五、中國老齡協會的機構編制方案,由民政部根據其職責任務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擬定,經批准後另行印發。
六、中國老齡協會不搞上下對口機構,沒有指導地方老齡工作的職能。地方的老齡組織機構問題,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