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8年09月12日發布,自1988年09月1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8年09月12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9月1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
(1988年9月12日)
國辦發〔1988〕50號
近來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不顧國務院三令五申,違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國辦發〔1986〕29號)的規定,擅自批准著裝,致使統一著裝之風在全國再次蔓延,財政開支越來越大。據反映,不少地方的物價、司法、城建、國土、環保、交通、電力、安全生產、農機、畜牧等部門擅自統一著裝,有的制裝標準高達一千多元。對此,人民民眾意見很大,強烈要求予以糾正。為維護國務院規定的嚴肅性,制止擅自著裝,特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再次重申,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都無權批准。國務院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屬單位統一著裝,否則,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執行。
二、未經國務院批准擅自著裝的,一律無效,要立即糾正。對一些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要追究批准機關領導人的責任。對擅自著裝的單位,應採取扣減預算、壓縮開支等辦法予以制裁。著裝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統一著裝問題要認真進行清理,並於今年十月底以前將結果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匯總報國務院。各級地方政府要責成審計、監察、財政部門嚴肅查處擅自著裝問題,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監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