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制止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暫行規定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106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制止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暫行規定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106號)
為貫徹國家有關規定,制止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一、省政府各直屬單位必須把制止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工作作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密切政府同人民民眾聯繫的一項重要內容,按照勤儉節約,過幾年緊日子的精神,抓好清理和糾正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辦發〔1986〕29號《關於整頓統一著裝的通知》和國辦發〔1988〕50號《關於立即制止擅自統一著裝的通知》,凡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著裝的,一律無效,立即糾正:
(一)限期在十月底摘掉領章、肩牌、帽徽等標誌,其中屬於享受勞動保護待遇的,可改成勞保服裝,頂抵勞動保護用品;超過部分和不享受勞動保護待遇的,其個人應負擔著裝費,由省財政廳會同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制定收費標準,予以收回。
(二)收回的超標準著裝費,除從農民手中攤派的還給農民外,不論資金來源渠道如何,一律由同級財政收繳,審計跟蹤督查。
(三)一九八八年十月以後(國辦發〔1988〕50號通知下發後)擅自統一著裝的單位領導,應向本級人大和政府做出說明或檢查;自黑政辦發〔1990〕31號檔案發文之後,仍然擅自統一著裝的單位,應追究其領導者和當事人的經濟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政紀處分。
(四)歷史上就統一著裝的鐵路、航運、民航、郵電等生產經營部門,也必須進一步對照檢查。凡自行擴大範圍、提高供應標準的,應比照上述規定,認真進行處理。
(五)有些行業的著裝,確屬國務院已明確尚待研究的,可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正式檔案為準,暫緩清理。否則,堅決予以清理。
三、加強勞動保護待遇的管理,堅持按規定按標準辦事,不準以勞保規範化為藉口,擅自統一著裝。違者應追究領導者和當事人的經濟責任。
四、批准統一著裝的許可權集中在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都無權批准。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統一著裝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定者,必須及時制止和糾正處理。
五、凡是違反國務院規定而擅自統一著裝的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應負責本行業清理和糾正擅自統一著裝的工作,並抓好落實,及時通報落實情況。
六、本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由省審計局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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