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2年04月01日發布,自1992年04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2年04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4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法規規章清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期三年的治理整頓已告結束。在此期間,國務院和各部門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下發的檔案,總的來說,對推動治理整頓起了積極作用。根據新的情況,需要對這些檔案進行清理。其中,有利於巨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現在仍起積極作用的,要繼續貫徹執行;不符合當前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的,應區別情況予以修訂或宣布廢止。
二、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所發檔案,國務院辦公廳正在進行清理。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清理各自所發的檔案。
三、各地區、各部門負責清理的檔案,其內容涉及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檔案有關規定的,應當繼續執行有關規定,如認為哪些需要修訂或廢止,可以提出建議,函告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將把清理結果通知各地區、各部門。
四、清理治理整頓期間所發檔案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組織必要的力量,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出發,認真分析研究,抓緊把這項工作做好。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