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

國辦發 〔2010〕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耐火粘土螢石是可用盡且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近年來,一些企業對耐火粘土、螢石過度開採和生產加工,導致資源保有儲量快速下降,環境污染嚴重。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資源和環境,有必要從礦山開採、生產計畫管理、稅收、環保、產業準入、出口管理等方面採取綜合措施,控制縮減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量和生產量。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採取綜合措施對耐火粘土螢石的開採和生產進行控制的通知
  • 編號:國辦發 〔2010〕1號
  • 發文時間:二○一○年一月二日
  • 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一月二日
通知內容,發布時間,

通知內容

一、實行開採和生產總量限制
對耐火粘土、螢石實行開採和生產雙重總量控制,使開採量和生產量逐年有所減少。國土資源部下達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螢石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分地區年度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將相關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分解下達到相應的礦山開採企業;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生產總量指令性計畫,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分地區年度生產指令性計畫,各省(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生產指令性計畫下達到相應的生產企業。各有關部門要做好開採控制指標和生產指令性計畫的銜接。各省(區、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將上一年度指令性計畫和控制指標的執行結果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土資源部。
二、嚴格控制新增開採產能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新的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和螢石的勘查、開採登記申請。要加強對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螢石資源開採秩序的治理整頓,依法淘汰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技術落後的開採企業,依法取締無證開採。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國土、規劃、建設、環保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辦理相關手續。
三、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支持耐火粘土、螢石企業的環保、節能改造,推廣高效率、低能耗、環保型新技術、新工藝,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出台耐火粘土、螢石行業的準入標準,嚴格規模、技術、節能降耗、環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各地區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加強準入管理,防止盲目投資,並按照規定期限淘汰工藝水平低、污染嚴重的落後生產能力。行業準入標準從2010年3月1日起發布執行。
四、有效實施出口措施
在縮減耐火粘土(高鋁粘土礦產)、螢石開採量和生產量的同時,要繼續運用現有出口措施,在兼顧國際市場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實現開採及生產限制措施與貿易環節管理措施的平衡。海關要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確保相關出口措施落到實處。
五、提高資源稅稅率
為有效縮減耐火粘土和螢石的開採量,合理引導市場需求,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耐火粘土和螢石的資源稅稅率。具體稅額標準的調整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在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的稅額幅度內另行確定。
六、加強環保監督
各地環保部門要依法制定有關加強耐火粘土和螢石環保監督規範,將耐火粘土和螢石相關企業納入重點監控企業名單,進一步加強執法力度,加大對耐火粘土和螢石開採、生產企業環保狀況的監督檢查和評估,加強對尾礦處理的監管,並將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及時上報上級政府環保部門。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耐火粘土和螢石開採、生產企業依法責令限期治理;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單位,依法報經地方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七、加強信息引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會同行業協會等單位,要加強對國內外耐火粘土和螢石市場變化的研究,及時、準確地發布市場信息,正確引導耐火粘土和螢石的投資、開採和生產,引導企業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推廣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競爭力。
八、加強督促檢查
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上述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對開採、生產數量超過當年下達的總量控制指標或指令性計畫的省(區、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土資源部分別予以通報批評,並加倍削減下一年度的總量控制指標或指令性計畫。

發布時間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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