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夏時制的公告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7年09月09日發布,自1987年09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7年09月09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9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機關工作綜合規定
一、1987年夏時制定於9月13日星期日凌晨2時結束,屆時將鐘錶從2時撥回到1時。廣播電台等報時單位報時,應將“北京夏令時”改稱“台北時間”。各地方和鐵道、民航、交通、郵電、廣播影視、氣象等部門,應提前精心安排好各項工作和生產活動。
二、從1988年開始,今後每年全國夏時制的起止時間定為:4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開始(屆時將時針撥到3時),9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結束(屆時將時針撥回到1時)。每年夏時制起、止之前,各地方、各部門應提前安排好各項工作,各新聞單位應提前提醒人們在時間轉換時注意撥表。國務院辦公廳不再年年發此公告。
二、從1988年開始,今後每年全國夏時制的起止時間定為:4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開始(屆時將時針撥到3時),9月中旬的第一個星期日凌晨2時結束(屆時將時針撥回到1時)。每年夏時制起、止之前,各地方、各部門應提前安排好各項工作,各新聞單位應提前提醒人們在時間轉換時注意撥表。國務院辦公廳不再年年發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