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補充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8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8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8月08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8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新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九二國務院辦公廳曾發出《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2〕7號),對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簡化手續,快捷、有效地溝通信息起到一定作用。根據執行情況和近期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的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應以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為主要內容。
二、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可自行決定,抄報新聞出版署備案。北京市所屬單位召開的新聞發布會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批件抄報新聞出版署。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單位,以及企事業、民眾團體和個人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應先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持審核同意的批件,到新聞出版署辦理登記手續。具體登記辦法由新聞出版署制定。
三、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發布會,登記時應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上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四、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新聞發布會,新聞單位不予採訪,不作報導。
五、舉辦新聞發布會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新聞必須真實的原則。不得泄露黨和國家的機密。
六、舉辦新聞發布會要貫徹節儉精神,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記者和新聞單位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新聞發布會的規模要適當,要講求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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