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登記暫行辦法

《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登記暫行辦法》在1993.09.08由新聞出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登記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頒布時間:1993.09.08
  • 實施時間:1993.09.08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問題的補充通知》(國辦發〔1993〕46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通知》規定在北京舉辦的新聞發布會,凡應由新聞出版署辦理登記手續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北京舉辦新聞發布會,舉辦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取得批准,持審核同意的批件,到新聞出版署辦理登記手續。
(一)國務院部門所屬單位須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所屬單位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三)企事業、民眾團體和個人在京舉辦新聞發布會,須經所隸屬的國務院部門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四條 辦理新聞發布會登記手續,舉辦者須在舉辦日期的7日前到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新聞發布會的目的、理由、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經費來源、經費數額、舉辦單位名稱和地址、負責人和聯繫人的姓名、住址、電話以及邀請新聞單位名單。
第五條 新聞發布會的主要內容,應以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人民民眾關心的重大問題為主。一般企業開業,產品上市等商業活動不宜舉辦新聞發布會。
第六條 凡涉及物質產品、科技成果、技術專利等內容的新聞發布會,登記時應提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上質量、監督、檢驗、專利等主管部門的認定書或證明書。
第七條 新聞發布會涉及對外宣傳,需邀請外國及港、澳、台新聞機構的記者或駐華使館人員參加的,應由新聞出版署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共同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凡符合登記要求的新聞發布會,由舉辦者填寫《在京新聞發布會登記表》(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登記機關對有關檔案和登記表審核後,應在舉辦日期的3日前將準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聯繫人,並發給登記證。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也應在舉辦日期的3日前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聯繫人。
第九條 新聞發布會應按照登記時間、地點、內容進行,舉辦者不得隨意變更有關登記事項。
第十條 舉辦新聞發布會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反《通知》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應登記而未按規定登記的新聞發布會,不得在北京舉行,違者由有關部門追究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對應登記未按規定登記而舉辦的新聞發布會,新聞單位不予採訪,不予報導。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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