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86年01月31日發布,自1986年01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86年01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1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統計綜合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規模不斷擴大。為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全國利用外資情況,給制定政策、編制計畫和研究問題提供依據,必須加強利用外資的統計報告工作。近幾年,各地區、各部門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對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一些地區和部門對這項工作還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統計力量不足,遲報、錯報、漏報甚至不報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統計報告,問題尤為突出。這種狀況將影響國家巨觀決策,應迅速加以改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部門利用外資的情況,包括經批准以借款形式借入的境外資金、發行的外幣債券和股票,都必須根據國務院相關檔案的規定,按照國家統計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訂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要求,報送國家統計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統計報告的報送時間,電訊月報為月後七天,季報為季後十五天。
二、必須堅決制止不按規定報送、隱瞞不報或謊報的現象。凡是不按規定辦的,將根據其情節輕重,授權主管部門給予罰款,直至沒收其借款,並追究領導人員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依法批准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在境外的借款和吸收的投資,應執行國家統一的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制度。如違反有關規定,應依照《統計法》給予處分。
四、要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領導。在利用外資項目較多的地區、部門,要指定統計負責人,並根據工作需要,充實統計業務力量。要做好統計基礎工作,保證上報及時、準確,不重不漏。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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